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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弊案关键判决:机要费不属“机密”
2008年06月27日 08:42台海网 】 【打印

台海网6月27日讯 众所瞩目的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台湾“最高法院”昨日作出关键判决,虽在法律程序上不认定“国务机要费”是否为“国家机密”,但在“形式上”却认定机要费不属“国家机密”;“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检察官扣押证物时,并无“国家机密”问题,故本案并无组织“特别合议庭”及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

据台媒报道,法院同时认为,陈水扁卸任后不再掌有“国家机密”特权,已丧失声请发还扣押证物的身份。刑二庭认为,若陈水扁是以“总统”身份声请发还“总统”,自其卸任之日起,该案已由现任者承受续行诉讼。

从严认定特别合议庭适用程序

陈水扁行使“国家机密”特权,请求发还机要费有关卷证争议案,“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认为,陈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销,应由台湾高等法院更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项要旨,首先,合议庭是从严解读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认定大法官创设「特别合议庭」的管辖事项有二:

一,是检察官对总统所为的证据调查与证据保全,涉及国家机密,应予搜索、扣押时,应声请「特别合议庭」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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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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