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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案马英九八日第三度出庭,图为上午马英九抵达法院时受到群众夹道欢迎。
据台湾媒体报道,前台北市长马英九首长特别费案,台北地院今日(8日)第三度开准备程序庭,庭讯重点在于确认具有证据能力事项以及争执点部分,合议庭最后裁示,认定法务部谘询意见书首长特别费为“实质补贴”的部分,均具有证据能力,此点对于马英九相当有利,审判长谕知下次将进行证人诘问,预计5月22日上午九点半开庭。
马英九辩护律师提出书面证据包括审计部公函、行政院公函、审计部“立法院”报告及主计处“立法院”报告指出,首长特别费用领据核销付款部分,在2006年12月29日行政院才制定必须用领据核销,以前并未有此规定。
而首长每个月用领据核销特别费部份,只要出示领据,一经付款后即完成结报手续,若以非领据动支,则并未规定首长据领后,必须列明后续经费使用情形,而各机关所详列之报表也视同支出。
不过合议庭对于辩方提出的证据则提出质疑,认为该文字未标明出处,仅是电脑打字资料,不足以当成证据,但是辩方表示出处为“立法院”公报,因此下次会提出完整“立院”公报佐证,获得合议庭同意。
随后合议庭立即针对公诉及非公诉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点进行裁示,在公诉部分方面,合议庭裁示,检方讯问的十八位市府员工及相关证人,均具有证据能力。
而非公诉部份,包括最受瞩目的法务部法律谘询意见书首长特别费为“实质补贴”、马英九接受中天新闻专访、市议员颜圣冠质询、市府审计处公文、市议会公报均具有证据能力。
针对检方起诉事实内容认定是否具争执点方面,较具争执点之处在於马英九向监察院申报的财产上。马英九表示,他所申报的财产是他银行帐户内所有的财产,不只是针对特别费部分申报,而且当时也未考虑特别费问题,因此他认为有争执。
另外财政部、行政院、台北市主计处对于特别费的四个公函,马英九表示他根本完全不知道,而且完全没有印象,对于市府秘书处所编列的预算也完全不知悉。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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