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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事件或涉刑事犯罪 专家:司法介入势在必行
2008年11月12日 11:29中国新闻网 】 【打印

话题三:真相从何而来?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事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司法介入是获得真相的唯一途径

“奖金门”事件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才能最大限度地揭开迷雾、揭示真相?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第三个问题。

尽管还在苦苦等待体育总局监察局的最终答复,但对体育总局监察局的表现,于芬明显感到失望:“总局监察局和纪检部门从未就我举报周继红一事给过我明确的调查结果,自从我向总局纪检部门举报之后,仅在今年4月,总局纪检部门约见过我一次……我曾请求纪检部门对这5人为何代我领取奖金作出调查,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

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时也坦言,对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发放情况的核查,是“经监察局协调”,由“游泳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的,“核查结果表明,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对于这种“自己查自己”的做法,公众的质疑声同样不绝于耳。

事实上,“奖金门”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而且有可能隐藏着一种或者多种刑事犯罪。对此,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分析认为,如果最终情况确如于芬所说有人代领,无论最终是谁领走,都涉及刑事,而非民事侵权———“如果奖金尚未指定分给于芬,就被内部冒领,属于贪污;如果奖金已指定给于芬,被他人冒领,则是诈骗。”于芬的法律顾问王兆峰律师则作出了更为详尽的分析,他认为:“只要证明于芬没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奖金属实,那么便确实可能有人涉嫌刑事犯罪。结合具体的情形,可能存在以下的不同问题:第一,游泳中心被代领者欺骗,错误地将奖金发放了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代领人便因其欺诈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第二,代领者是受人指使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奖金领走了,一旦指使者是游泳中心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便存在着他或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得利的问题,此时相关人员涉嫌的是贪污犯罪;第三,代领者可能也许并不存在,只是在做账的时候拿给上面看的,如果相关奖金最终并没有被任何人领走,仍然留在单位之内,这时应该只是违反了财务制度,一旦奖金被人以这种手段非法获得,那么相关领导或者责任人也同样涉嫌贪污犯罪;第四,如果领导明知这些奖金是于芬的,却故意将它们发放给了其他人,那么这个领导便存在着滥用职权犯罪的嫌疑。”

尽管已经考虑得相当全面,两位律师的分析也还不能说穷尽了所有可能的情形。而对如此复杂的法律问题,体育总局监察局即便有能力调查清楚,也无力依法作出处理。最佳的解决途径,莫过于司法介入,以司法机关特有的调查手段还原事实真相,给公众和当事人一个交代。

体育不是司法的“特区”,司法机关不能站在“体育圈”之外袖手旁观。一旦司法介人,相关账目公开了,奖金分配标准明确了,代领人现身了,谎言和借口也就没有了。

公众需要真相,大家不喜欢猜谜。民众关注“奖金门”,就必然意味着信息必须公开、真相必须大白、细节必须清晰、公众不能被忽悠、公共财产不能被侵犯———司法的介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途径。虽然于芬曾经一再表示,不想把事情闹大,但假如“奖金门”背后真有黑手、确实存在黑幕,那事情是否要“闹大”,就不是也不应该是她所能左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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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罗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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