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为五毛钱打官司,滥用诉讼权利?
2009年08月17日 16:52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2002年3月,家住株洲市的律师佘某乘坐K510次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费1元。事后佘某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株洲到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铁路部门还在按旧规定(6 元钱的标准)收费。于是他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铁法院,要求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长铁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后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对该次列车未按新规定多收票款的行为进行了整顿,将多收的票款退还,还聘请佘某担任客运公司的“路风监督员”。对于佘某仍执意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长铁运输法院立案庭认为,佘某的行为系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

评说链接:

中国青年报:不要随意举起“滥用诉讼权利”大旗

从法理上讲,从立法精神讲,任何人都有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讨个说法”的权利,法律也应保护这种权益,怎么能说是滥用诉讼权利和不符合立法精神呢?他们所说的“诉讼经济原则”,最大可能是怕受理一起只为了区区5角钱、而且对方已经做出歉意表示的官司,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殊不知,审判所彰显的意义有时是不能用经济得失来衡量的。只要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就不能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具体到此案,佘某尽管拿到了退款,但他要求的精神赔偿和登报道歉并没有得到实现,为什么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满足呢?这种行为可能比“私了”浪费时间、物力和精力,但这是他的正当要求,别人不能随意以种种理由强迫其放弃。在诉讼请求上,5角钱和5亿元不应该存在质的差别,因为它们蕴含的法律意义是一致的。

当法院面对公民诉讼时,如果随意祭起“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的大旗,这才是真正的“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如果有人摇晃这面大旗是为了搞部门保护,那就更等而下之了。

南方都市报:彰显法律觉醒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懂得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中国民主与法制的一大进步。

但同时也应看到,法律也有被利用、滥用、误用的倾向: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诉讼造成的轰动效应,打官司是假,自我炒作是真——这是法律的被利用;还有一些人,打官司是为了赌气,动不动扬言上法庭——这是法律的被滥用;还有一些人不正确地认为,惟有打官司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的被误用。

长铁法院对这起“五毛钱官司”说不,所彰显的意义尤其深远而重大——也就是说,法律开始意识到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偏差,拒绝被利用、滥用、误用,还其社会正义公器之本色,将自身特定的功能作用发挥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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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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