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绝签字手术,妻子难产死亡。对这一悲剧的处理,卫生法学专家孙东东教授认为,丈夫肖某涉嫌过失杀人。
笔者认为,过失杀人的观点难以成立。肖某这种“拒签手术”的行为,与那种因负有特定义务而不作为以致他人死伤的情形,有很大区别。毕竟,是医院将如此重大的决定权,“赋予”患者家属行使的,也就是说,既然医院敢给患者家属设置这样一个“二重选项”,则意味着患者家属据此做出的肯定或否定之选,至少都不会是违法的,否则医院将明摆着可能导致“杀人”后果的权力,交由患者家属行使,岂不成“共犯”了?而若将患者家属置于一个如不签字同意手术则可能追究其过失犯罪责任的境地,那不是逼着患者家属签字吗?这样的推定或演绎,违背法律原则和契约特质。
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签字授权的环节,比如肖某眼见妻子面临难产而不送医院施救的话,也许倒能追究其放任不管,或以不作为方式“杀人”的法律责任,而当医院设置了这样一个环节,却为肖某摆脱刑事责任提供了一个“挡箭牌”。
再来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那么,假如家属同意签字,则手术中出现意外后果通常需由家属担责;假如家属不同意签字,则因此导致的相应后果恐怕仍然会由家属承担,而这两种情况似乎都与医院无关,由此便可看出此类条款的倾向和偏颇。
这样的规则比较粗糙和笼统,其也许是想通过契约式的授权做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却忽视了一些基本常识,也未对一些不同情况作以适当区分或鉴别。比如,对一个肢体受伤的人,是否需要截肢以避免更大危险,也许确需家属签字,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永久失去肢体的痛苦;但对于一个面临生命危险的孕妇,对其紧急实施剖腹产是否也会导致和死亡一样严重的风险后果,因而仍须严格遵循“不签字即不手术”的规则?这里便牵涉到医院面对某些“特殊情况”时的实际判断及应对能力,而很难仅以某个法条一语蔽之。
□墨帅(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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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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