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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民政部部长李学举透露,《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已经完成,并已呈送国务院审批。在新修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首次将符合条件的涉外民间组织纳入了政府承认的社团组织范畴。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
3月5日下午2时40分,距离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开幕还有20分钟,前来列席会议开幕式的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刚刚下车,早已在雨中等候的记者们便纷纷撑伞迎上前,递上话筒和录音笔。
“李部长,农村低保今年是否能够全面覆盖?”“中央财政将为农村低保全覆盖提供多少资金?”李学举一面微笑着点头,一面快步上台阶。“李部长,《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进展如何?”记者们的持续发问终于让李学举放缓脚步,他回答说:“《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已经完成,并已呈送国务院审批。”
“与以往相比,本次修订最大的改变在哪里?”记者追问。“这次修订,我感觉最大的变化在……”李学举停下脚步,略顿一下回答道,“我们首次增加了‘涉外民间组织’这一块内容,从法律上首次将涉外的、外国在华的民间组织纳入到了我们的登记管理体系。”
“这无疑是重大的进步”
民政部基本明朗的态度,让一些长期关注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学者心存乐观。
“所谓涉外民间组织,就是指境外在华民间组织,目前国内大约有1万余家这样的机构。总的来说他们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环境保护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NGO(非政府组织)研究所所长王名解释说,现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8年,但这部法规中关于涉外民间组织的内容是空白的,换言之,涉外民间组织无法进行合法登记,也没有办法取得合法身份。1998年的《条例》废止了过去“未登记社团”的概念,开始使用“非法组织”的概念,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于涉外民间组织也一直采取“不接触、不承认、不取缔”的“三不”态度。“如果从从无到有的角度看,将涉外民间组织纳入社团登记管理体制,无疑是重大的进步。”王名说。
“转正”须跨越另一道门槛
3月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北门口,对于记者关于 “涉外民间组织登记是否还需要寻找挂靠单位”的提问,李学举正面回应:“需要,涉外民间组织也要和国内社团一样,需要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王名说,现在的情况是,当涉外民间组织向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时,会被告知首先需要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批准,“寻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其实就是让这些组织找一个‘婆婆’。”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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