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会说,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向公众完全敞开,哪还有隐私可言?这种说法完全是误读了公众知情权的结果。隐私权跟其他自由与权利一样,只要不影响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便应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政府官员、民意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一言一行都可能关乎百姓利益与社会安危,这才导致他们不能享有完全的隐私权。比如说他们的财产数量、家人状况等可能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完全公开,并随时接受监督。至于他们那些与公职无关的隐私,一样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公安部门为了办案可以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检察官、法官、律师也就可以。那么,学习、研究法律的人可不可以呢?不看过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怎么能知道什么是淫秽、色情呢?因此,学习、研究法律的人也可以。那么,学习、研究网络媒体及其信息的人就不可以吗?除不必要知道什么是淫秽、色情的未成年人外,人人有权学习、研究乃至关心、知情,那么,就是人人都是可以浏览、下载淫秽、色情文字、图片和声像了。“文革”时,江青只允许全国人民看八个样板戏,自己却进口了大量好莱坞影片看,那是一个没有法律的时代。今天则是个法律时代,法律时代的最起码特征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法治国家,权力者是不会说: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法的根本在于保障权利。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法的权力当然要找你。如果你的行为没有侵犯别人的权利,法不但与你无关,还要反过来保护你。就这次艳照而言,法律如果找上你,不是因为你浏览、复制、粘贴、下载,而是因为你传播。传播属于积极自由,它有可能伤害别人。但,在非传播的情况下,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它属于消极自由,无法伤害任何人,因而法律无从过问。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自己的家里看什么和不看什么,用鼠标点什么和不点什么,都是他或她自己的事。法律没有权力走进任何一个人的家里,并由它来决定你我他她的眼球和鼠标。如果有这样的法律,或者法律可以这样越界,那么,倒可以考量,这样的社会还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艳照门”和我无关,但法律和我有关。我写此文,只是希望警方在处理艳照门时不要带出一个法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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