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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政策区划与空间管治
第一节政策区划
专栏4:政策区划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高度,但持续增长面临挑战的地区,需要改进、优化发展模式。重点开发区域是政策重点扶持开发的地区,细分为振兴扶持地区、产业集聚地区、重点培育地区三类地区。其中,产业集聚地区分为重点产业集聚区和一般产业集聚区。限制开发区域是经济发展有所限制的地区,细分为生态保护地区和限制产业类型发展地区。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
根据发展和管理的要求,将沿海空间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
第二节空间管治
一级管治(监管型管治),包括政策区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和区域性重大交通通道地区。省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监督控制,由市政府实施日常管理和建设。
二级管治(调控型管治),包括政策区划中的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中的振兴扶持地区和重点产业集聚地区,以及城际协调地区。省政府以规划、指引、仲裁、协调等调控型手段进行约束性管治和协调,由城市政府负责具体开发建设。对于协调型地区,还需由相邻地区政府进行磋商、协调,达成一致后方可由城市政府自主发展、建设。
三级管治(协调型管治),包括省际协调地区和跨国协调地区。协调型管治是指仅仅依靠省政府无法解决问题,需由相邻省份、相邻国家之间以规划、指引、协调等协商性手段进行控制,相邻地区政府进行磋商、协调,达成一致后方可由城市政府自主发展、建设。
四级管治(指引型管治),包括政策区划中重点开发区的城市发展重点培育地区和一般产业集聚地区,以及限制开发区中的生态保护地区和限制产业类型发展地区。省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指导各城市编制下层次规划;各地方政府要在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主性,进行自主开发建设。
第七章实施保障
一、完善规划体系,理顺规划管理体制
以本规划为指导,编制次区域规划,加强对营盘、锦葫地区等跨市地区的发展指导。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要落实本规划的要求。将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根据空间的分级管治要求,明确管理主体。
加强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在通过科学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各类开发区已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都应作为所在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二、建立城市间的协作机制
加强规划协调,确保辽宁沿海经济带内的各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方面,各地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及区域性专项规划时,应就与相邻地区有关的内容或可能影响到相邻地区的内容征求相邻地区的意见;在项目建设方面,对需要与周边地区衔接或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的项目,应征求相邻地区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且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报请“辽宁沿海经济带规划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协商机制,为跨行政区域协作构建制度平台,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实现协调发展,避免恶性竞争,实现设施共建、资源共享。完善相关地区“联合招商、异地开发、利税共享”等产业合作发展机制,推动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促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区域环境的整体优化和可持续发展。建立辽宁沿海经济带交通设施建设和管理一体化制度,加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政策。在以下领域重点推进:公共交通跨市经营政策、公共交通统一定价政策、跨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政策和换乘体系、机动车异地处理政策、多式联运政策和高速公路统一收费政策。
三、建立规划实施的监测机制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工作,包括确定监测指标体系、滚动制定近期规划目标、向各地派驻规划督察员、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建立面向公众的监测数据库等。省直各部门和各市政府根据规划目标履行各自的职责,并负责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发展信息。社会公众对规划的实施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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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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