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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是一面镜子
2008年04月14日 15:20新民网 】 【打印

作者:石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4月12日《人民日报》)

从2006年8月中央决定对陈良宇问题初核,到2007年7月中央决定“双开”陈良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再到被一审判刑,历时一年又4个月,这个曾经不可一世的“封疆大吏”终于原形毕露,受到依法惩处。陈良宇腐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彰显了党中央清除侵蚀党的肌体蛀虫的决心和能力。这对于陈良宇本人来说,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陈良宇是一面镜子,对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警示作用非同小可。

第一,权力者不可涉入土地建设。纵观近年来腐败垮台的党政官员,从省部级高干到县市级“父母官”,几乎无一例外都牵扯土地转让和建设问题。这很好解释,因为权力者一干预,地价、房价、以及各种建设成本便都会向权力者的庇护对象的利好方面倾斜,而受惠者自然要向权力者感恩回报,这就成就了权和钱的卑鄙交易。陈良宇也是这么干的。他利用担任职务的便利,为上海新黄浦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陈良宇腐败案的判决再一次地告诫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远离土地和建设的具体运作,让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瓜田李下”,无私也有弊,想清白和不“猫腻”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第二,权力不可搅和企业经营。地方党委政府对于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宏观的调控管理方面,是方针政策的领导,染指具体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就是滥用权力,管不该管的事情。这种滥用职权行为,势必会造成一方的经济损失,当然是权力者所掌控的公有企业。陈良宇也没有超越这个“怪圈”,企业股权如何转让有法定程序可遵,你堂堂一市之长干吗要插一腿?由于陈良宇出面干预,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在前些年一些地方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过程中,因为地方党政领导直接“拍板”,致使国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而那些乱拍板的权力者多是“花钱买教训”完事。在性质上他们与陈良宇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滥用职权,只是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损失的大小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陈良宇的滥用职权罪给权力者们敲响了警钟,权力万万不可搅和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权力不可缺乏限制约束。没有不需要约束的人,没有不需要约束的权力。官位的高显、权力的威重,不是拒绝约束的“豁免牌”。人是可变的,任何掌握权力的人都需要制度约束。陈良宇由“青云直上”、“炙手可热”到“一败涂地”、沦为“阶下囚”,其根本原因归结于一点,就是权力缺乏约束。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正因为陈良宇手中的权力缺乏制约,所以他滥用职权为上海新黄浦、申花、福禧等单位以及其弟陈良军谋取利益并大量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时候,能够随心所欲,得心应手。天底下从来就没有靠得住的自律,过去没有,永远也不可能有。对于权力者来说,当你觉得自己达到了心想事成、为所欲为的境界的时候,那就表明你已经进入了仕途的险境,那就表明你手中的权力已经变质和腐败。权力有障碍,权力者不自在,并不一定是坏事。所以,反腐败要多在如何约束权力上下功夫;而对于权力者们,则要努力养成在制度约束之下规范用权的习惯。有了这种从政习惯,才可以堂堂正正为官,干干净净干事。(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石飞)

【作者简介】石飞:作家,副研究员,《江苏工人报》言论编辑,中国作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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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飞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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