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2009年09月16日 09:47河北法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其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把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或者更准确地说,转变为国家的宪政目标。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从此,从治理国家的模式上说,告别了我国数千年的人治模型。

从历史上看,自古至今,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国(或称法治);另一种是以言代法、依人而治的方法,即以人治国(或称人治)。要法治还是人治,这是任何政治体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历史证明,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民主化、民主法制化的体现,更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宝。

新中国的成立,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要成就。但是,由于后来受“左”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法制建设一度遭受过严重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迅猛发展。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都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奠定了较完备的制度基础。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从现实上看,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则可以从法治与人治的比较来获得认知。法治与人治的差异是巨大的: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规范指引功能,而以人治国则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依法治国强调法的一般性规则对每一个人的平等适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以人治国则主张国家政策因人而异,搞区别对待;依法治国推崇法律的权威,而以人治国则推崇个人的权威。

因此,法治与人治相比较,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其一,多数人的意见虽不会是最好的,但绝不是最坏的;圣人的意见可能是最好的,但也可能是最坏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因为在作出决策时,群众比任何一人有可能作较好的裁断”。我国那句耳熟能详的俗语——“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道出的也是这个道理。

其二,人治中的感情因素无法袪除,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治理和公平的实现;法治考虑的是法的规定而非个人的情感,因而能保证作出公正的裁决。“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治强调的是理性思维,是规则之治,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摒除感情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能获得公平的对待。

其三,法治要求对公权力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对掌握公权力最多的政府及其人员提出更多的规则要求和权力限制,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泛滥,不爱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暗箱运行之中的权力更容易滋生腐败,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所以,法治对政府的要求是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这样才可以有效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其四,只有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命题。这主要是从主体平等、产权明晰、契约自由、公正竞争、全球贸易、私权神圣等角度来讲的。只有法治才能确立起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和环境,只有法治才能建构起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只有法治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法治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其五,法治还是实现政治民主、社会权利、个人自由的保障。前面已经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到:以人治国,将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主就会失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会受到践踏。因此,我国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要实行依法治国。

当然,明晰了依法治国入宪的深远意义,我们更要明确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政治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法治不能等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绝不允许也不能否定党的领导。其内涵应表述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民主自由社会的必然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全国人民的共识,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

正如那句虽已被说得有些过滥但却不乏真理光芒的话中所说: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却是万万不能的。只有制度的完善才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稳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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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辉 张乔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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