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南申委员:构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2008年03月07日 08:51法制日报 】 【打印

孙南申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记者杨傲多 袁定波“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用控、辩对抗制,要求证人出庭,强调当庭对证人证言进行双方询问、质问,但该法并未强调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南申委员说。

有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刑事案件庭审中证人出庭率普遍在5%以下。主要原因是证人担心出庭被辨明身份后,会遭到打击报复。

孙南申指出,这种状况是由于现行法律未能建构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应出庭作证,但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造成大量刑事案件中没有证人的庭审现状。证人保护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大多数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即使勉强作证,也不愿出庭作证。

“这种情况如果难以抑制,将会使越来越多的证人逃避作证义务,不仅社会正义难以伸张,也会逐渐造成公民道德感麻木,最终使刑事诉讼的对抗制成为一纸空文,不得不依赖纠问制完成诉讼程序,这又直接影响刑案庭审质量和司法权威。”孙南申认为。

孙南申提出了关于证人保护机制的建议,他指出,一项系统的证人保护制度需要包括以下基本框架:

一是证人保护对象与范围。理论上,所有证人均应受到保护。考虑到保护机构的人力限制和财政约束,可通过专项立法,如证人保护法,明确限定证人保护的范围,例如限于出庭证人。还可以从所涉案件的性质上进行限制,例如可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特定类型犯罪。这将有助于推行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将保护对象扩展至未出庭作证的证人。同时,还应将保护范围扩展至证人的“自由和财产”。

二是证人保护的机关。现行法律将证人保护任务统一授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造成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没有很好地解决证人保护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方法是在现行的三大机构中选择某一机构统一负责证人保护工作。另一种方法是成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证人保护工作,并特别注重审前和审后的保护工作。

三是证人保护程序与措施。证人保护程序分为启动、执行和终结三个阶段。在启动阶段,既可由证人主动申请,也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启动证人保护计划,由证人保护机关决定是否给予保护。一旦纳入保护计划,则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的依据为证人与证人保护机关签订的“证人保证书”。保护计划的终止既可由证人主动申请,也可由证人保护机关主动终止。如果是后者,则应赋予被保护人以复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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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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