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宁代表呼吁:设立刑事被害人补偿专项基金
2008年03月04日 08:37检察日报 】 【打印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大量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得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赔偿而陷于生活困顿和精神痛苦,并进而诱发多种社会问题,国家有义务去惩治罪犯,有责任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3月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表示,应尽快建立刑事被害

人国家补偿制度,成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精神上得以抚慰。

蔡宁认为,被害人的困难是由外力所加,是他人刑事犯罪造成的后果。“由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相当一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踏上漫漫上访之路,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蔡宁代表介绍,“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有利于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对于减少涉法涉诉上访、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情绪、维护和谐稳定具有现实意义。”

蔡宁代表介绍,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和有关机构在被害人补偿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较好效果。2005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已经在南阳、信阳等11个市分院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救助被害人48人,发放救助金近120万元,解决了一批“缠访缠诉”问题。同时,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不断壮大,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可以讲,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既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又有可能性和可行性,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对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蔡宁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具体构想: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专项基金,设立国家补偿委员会,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对涉及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局性诉讼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国家补偿的请求,相关司法机关作为国家补偿案件的确认机关,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查,在确认后将申请案件移送国家补偿委员会,由国家补偿委员会对被害人的申请和司法机关的确认进行审查,符合补偿条件的,决定国家补偿,并给付补偿金。 (王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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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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