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3年9月25日上午,沈阳中院发布消息:经最高法核准,夏俊峰25日被执行死刑。【最新】【留言】

事件进程

2009.5.16 案发

夏俊峰在出摊后就被沈阳城管人员等人带至城管局。在局里,双方发生冲突,夏持刀猛刺指2死1伤。[详细]

2009.11.15 一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细]

2011.5.9 终审

法院终审时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夏死刑。夏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详细]

2013.9.25 处决

9月25日凌晨,夏俊峰妻子张晶在其微博称,法院来人,送达家属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通知,正赶去看守所见其最后一面。[详细]

相关案件:

崔英杰案

2006年8月,北京小贩崔英杰因三轮车被扣刺死城管。2007年4月,崔英杰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详细]

侯钦志案

2010年8月,江苏南通小贩侯钦志摆摊时因电子秤被扣捅死城管。2011年6月,法院判处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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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中院:夏俊峰杀城管 不属正当防卫
  • 夏俊峰被执行死刑 妻子含泪见最后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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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的妻与子

2013-09-25 11:38 0人参与 0条评论

2013年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沈阳中院”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被依法执行死刑。妻子张晶多年来来始终为丈夫四处奔走。她希望丈夫能够免于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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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事实争议焦点

夏俊峰妻子: 当时上来十个人围着打我老公,我上前护着他,一个人把我拉了出来,我一下跪倒在地。当时我跪着大喊,“别打了,东西都给你们,别打了。”另有多名目击者向记者证实,他们现场目睹夏俊峰遭到殴打,并被执法人员拽上执法车带走。[详细]

城管方面证人: 当天对夏俊峰的执法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拉扯,但绝对没有打人,夏俊峰是“主动上车的”。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详细]

夏俊峰: 进入办公室后,有3名执法队员,曹阳没有动手打我,后来去上厕所。申凯骂我,然后动手打我,他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下,张旭东随即也来打我,申凯还用茶杯打我。这时我急了眼,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着他们乱扎,然后就跑了。[详细]

死者同事: 申凯和张旭东没有打夏俊峰,当时申凯在开处罚单,夏俊峰突然扎了张旭东,申凯上前阻拦也被扎了。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详细]

夏俊峰妻子张晶: 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解释,没让6名证人出庭,是因为他们的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夏俊峰辩护律师滕彪称,刑诉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既然证言矛盾,为何不采信有利于被告的证言?按照二审裁定书的逻辑,是否正当防卫这一重要事实尚未查清。 [详细]

沈阳市中院判决书: 证人陶冶(当天为城管开车司机)始终距案发地点仅数米,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一节,此节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认定此节证据不足。这在一名律师看来,确实不能证明夏俊峰有被殴打的情节,但同样也不能证明城管没有殴打夏俊峰。检方的证据,事实上应该做到毫无漏洞,能完全消除律师的质疑,这一条证据却不能。另一名重要的证人张伟,他的证言被法院确认,并排在证据单子的首位,却同样存在漏洞。 [详细]

辽宁高院回应死刑质疑 辩护律师反驳

 辽宁高院回应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质疑

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6名证人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打,为什么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为抢救不及时……这些争议,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为何这起刑事案件,在社会引发质疑?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吗?[详细]

 主审法官解析沈阳杀城管小贩二审为何维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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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通过媒体回应了公众的质疑。但是,对于法官的回应,夏俊峰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却仍有不同意见。夏俊峰一案的二审辩护律师滕彪回应了法院关于判决的解释。[详细]

 

 疑问一: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

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辩护律师说,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

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详细]

 

夏俊峰二审辩护律师滕彪:刑诉法规第47条定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既然证言矛盾,为何不予采信有利于被告的证言? [详细]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次数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详细]

 

滕彪:被害人两死一伤的后果虽然严重,但并不能以此来排除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在防止瞬间的、难以预测后果的不法侵害时,对防卫的方式、防卫程度的选择余地是非常有限的。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详细]

苗法官:对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详细]

 

滕彪:死者的刀伤痕迹符合夏俊峰在半跪姿势下出于防卫而扎人的逻辑。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退一万步讲,也不等于“可以排除”夏俊峰的防卫行为;按照二审裁定书的逻辑,是否正当防卫这一重要事实,尚未查清。 [详细]

送医所花时间较短: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案发后,在场人祖明辉即拨打“110”报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的接警时间),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尸检报告中显示了医院病例中记载的就诊时间),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详细]

 

处理过程及死因:被害人的同事在救护车未到的情况下,将办公室桌面拆下把被害人抬到执法车辆上送到医院,是积极主动进行抢救的。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被害人的成伤部位及抢救过程看,抢救不及时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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