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猥亵门揭示的“人肉搜索”的是与非
2008年12月01日 11:13新华网 】 【打印

林嘉祥在酒店猥亵女童的现场录像截图 (资料图片)

11月初,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免去原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党内外职务。此前,网上盛传,这位官员在酒楼里对一名11岁女孩实施暴力,女孩父母也作出如此指控。林嘉祥被迅速免职,已部分证实了传言、录像和指控。

“网络曝光”一词对于广大网民而言已不再陌生。随着林嘉祥案件的发生,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再一次引起众人关注。面对互联网海量的纷繁复杂、真假难辨的“曝光”事件,普通民众应该如何面对它所带来的是是非非?又如何正确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网络曝光,使之发挥好舆论监督“公共利器”的作用?网络舆论监管如何规范?这些新课题不禁引起众人思索。

“人人是记者”时代的困惑

本世纪初,随着网络日志“博客”逐步融入国人互联网生活,就有专家断言,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渐成熟、博客逐渐普及,21世纪将进入“人人是记者”时代。而近两年互联网传播的变化也逐步证明了这一点,随着数码相机、摄像手机等摄影工具在群众中普及,新闻事件的见证者将新闻事件纪录下来成为可能,且每个网民都有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权利,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网络曝光”往往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望及的快速影响力。

近日,一篇发帖者自称是某公司员工丁某的妻子,叙述了因丈夫外遇导致家庭破碎一事。帖子中对丁某的描述极为详尽,并牵涉了公司多位员工的姓名和职位。这个帖子被迅速转载于各大网站,网民们从最初对“出轨者”丁某的口诛笔伐,到实施“人肉搜索”。不久,丁某的详尽资料、照片、工作细节被一位网友曝光。网友的讨论还逐步蔓延到公司多位员工和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上。

互联网上,支持者不乏其人。“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很多时候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把他公之于众就是想给他点教训。”

“此事件不禁让我们联想到今年9月的一起北京网络私人信息公开导致的精神赔偿案件。”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说。在那件案件中,一公司因对离职后的严先生发放网络“通缉令”,在失窃事件还没有侦查结果的情况下,使用了和侮辱性语言和“通缉、盗窃、抓捕”等文字,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认定此举使社会对严先生的评价降低,并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杨涛说,这类针对个人的网络曝光事件往往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在帖子内容没有被确认真实无误、没有夸大成分的情况下,网民对帖子中当事人发表具有攻击性的言论,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入侵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很可能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以及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侵扰,演变成又一场“网络暴力”。

“此外,若是发布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虚假信息,必然在社会上给大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慌和不良影响。这时候部分网友虽然会对此类信息产生怀疑,但也有网友会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他说。“信还是不信,这是个困惑?”有网友发出如此感叹。

日前在网上流传的所谓“大裁员第一波”名单,上海三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内地首家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万科等公司名列其中。此后不少公司纷纷出来辟谣,称并没有裁员计划,传言毫无事实依据。同时网上传言东莞倒闭企业名单,经查证也大多不属实。

感受互联网的强大力量,“网络曝光”或成“公共利器”

在一些网络曝光事件受到批判,以至于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一些网络曝光却被认为起到了“公共利器”的作用。有专家认为,公众在看到网络曝光消极影响的同时,对“网络曝光”不应一味否定,应区别对待。

网络曝光,从内容上讲,即真实的或未经证实的;从性质上讲,可以分为公共利益事件和私人事件。宁夏社会学者陈通明对记者说:“对于不同的网络传言和网络曝光,公众应当区别对待。一些网络曝光能起到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

对于公共利益事件相关的网络曝光,如果使用合理,就能够发挥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快、信息量大的特点,提高舆论监督的效率和成功率。

比如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网民通过接二连三的信息传递,帮助许多焦急的家属找到自己失散的亲人,使不少家长找到“失踪”的孩子。自发性质的网络信息披露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

至于林嘉祥一案,民众再次感受到互联网的力量。而此前安监总局负责人曾表示,对互联网曝光的事故,安监系统都必须立即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处理,并上报安监总局。

杨涛说,知情人通过网络对官员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等事件进行曝光,后经网民关注,纪检、监察部门查证确有其事,遂对当事人依法处理。近几年,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

“现实中常规的方式可能受到各种势力的重重阻碍,在某些情况下,检举信息无法传到有关部门手中,甚至检举人的生活也可能受到威胁。然而网络具有无限传输的特点,关注度高,不受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曝光形式的舆论监督,成为悬在贪官污吏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形成了有效的监控机制。”杨涛说。

法律监管与公众自觉“网络曝光”须规范

目前已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但总体看,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步伐还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速度。

来自法律界、学术界、互联网领域的专家呼吁,一方面,网络曝光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失实曝光责任人应明确责任,并确定相关处罚措施。韩国女影星崔真实今年10月因不堪高利贷谣言而自杀身亡。谣言称,崔真实曾借高利贷给好友安在焕,导致后者心理压力过大后自杀。崔真实之死震惊韩国,引发国内关于网络谣言的大讨论,社会上形成这样的共识,即那些上网传播谣言的人应该受到严惩。。韩国政府为治理网络谣言已经推动执行一项新法规,防止因特网用户在一些知名网站使用虚假身份留言。上千名嫌疑人被锁定。

“人言可畏,随着互联网日渐普及,逐步渗透到普通民众生活中,如何杜绝不真实、针对个人的恶意谣言是有关部门亟需考虑解决的问题。”杨涛。

另一方面,网站、网民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形成关注事关社会公共事业的网络曝光、远离未经证实的网络传言的自觉,充分有效利用网络传媒这种社会资源,共同努力创建更加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陈通明认为,网络是把双刃剑,关键在于法律监管和公众自觉。这就要求立法为互联网的未来发展留下足够空间。更重要的是,网络、网民、媒体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将自律与他律适度结合,把握好言论的度,学会理性将“网络暴力”之恶转为善。

有专家认为,网民的主流反应是正义感和社会良知的表达。然而一些曝光事件实际上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一些涉及个人私生活的网络事件,公众不该投入过多的关注。即使以一个好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也不能越穿道德界限。人人都可以来做道德评价,但不能人人都来当“侦探”和“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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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晨 曹健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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