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林嘉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尚缺充足证据
2008年11月05日 01:38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打印

事发当日酒楼内的监控视频

林嘉祥被免去党内外一切职务!

交通运输部党组11月3日这一决定,让林嘉祥涉嫌“调戏未成年女孩”事件的处理向前迈出了一步,同时也让民众对该案真相的探究和公正处理有了进一步的期待。

据媒体报道:“2008年10月29日晚,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兼纪检组长林嘉祥,在深圳南山区科技园新梅园海鲜大酒楼晚餐喝酒后,因上厕所找不到路,要求正在酒楼玩耍的一名11岁女孩带路。在进入洗手间时,林嘉祥强行将女孩拉入洗手间,并掐她的脖子,女孩挣脱后告知父母。

“在遭到他们的质问时,林嘉祥态度极其恶劣,口出狂言:‘我就是干了,怎么样?’紧接着再出大话:‘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第三句更是放出狠话:‘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

林嘉祥的行为究竟是违法还是犯罪?是该治安处罚还是应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今天分别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两位知名的法学教授。

"林嘉祥的行为在道德上应该受到"千夫指",这是毫无疑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披露的有关该事件的“事实”来看,林嘉祥是在酒楼实施的该行为,酒楼属于公共场所,按治安处罚案件处理可能更为合适。

"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不能停留在主观推断上,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 韩玉胜说,林嘉祥把女孩往洗手间拖究竟要干什么,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林嘉祥的主观故意内容到底是什么,他究竟要做什么,从目前公布的证据来看都是不明确的。严格从法律规定来说,目前披露的资料显示,对其行为如何定性尚缺乏充足的法律证据。

对于林嘉祥涉嫌“调戏未成年女孩”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持同样的观点。他告诉记者,任何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林嘉祥纵然掐了女孩的脖子,并将女孩向洗手间拉,但是其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目前还不清楚。对这一事件如何定性、处理,还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皮艺军告诉记者,国外有些国家专门制定了少年刑法,对于涉及少年的刑事犯罪,法官会按照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进行裁量。而我国刑法却没有类似的规定。

皮艺军建议,我国应加强对受害儿童保护的立法,更好地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制网北京11月4日讯(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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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伟 袁定波   编辑: 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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