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警方透露,目前林嘉祥并没有被刑拘,这是因为没有事发时酒店厕所门口的录像,并且现场目击者对警方所陈述的也只是涉事双方吵架的情景,所以未有证据证明林嘉祥有过猥亵行为。目前案件仍按照治安案件处理,警方还在进一步搜集证据中,争取在近日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11月4日《广州日报》)
重证据是必须的,但现场录像并不是唯一可以证明一切的证据。监控探头的出现给侦察办案带来便利,办案对录像证据的重视也体现着法制进步与司法文明,但这绝不意味着侦办案件和获取证据对监控录像的绝对依赖。在监控技术未出现的年代,我们也不能说那时靠其他方式获取的证据都要推翻吧?
证据越多固然越有利于澄清事实,但是目前的证据也并非不够。首先,小女孩本身就是一个证据:好好的孩子转眼间变了样,惊恐慌张地跑出来,足以证明其间发生了非常恐怖的事情;现场只有林与女孩,所以林肯定对女孩实施了什么行为,这应是不争的事实,不需要录像证明的。
其次,林卡住女孩脖子往男厕里拖的事实,警方也认为需要录像证明或获取女孩颈部卡痕的证据。其实这个问题即使采用最简单、最原始的认定方法都不会存在太多的异议,一是女孩说谎没有任何可以成立的理由,二是林公开承认“我做了”——做了什么,事实还不够清楚?当然,警方以治安案件定性此事,说明警方也已确认了“卡脖子”、“拖”的事实,否则,“治安案件”的概念从何谈起呢?卡脖子往男厕里拖的事实认定了,那么“猥亵”的事实也就随即水落石出:卡脖子做什么?往男厕里拖做什么?假定不存在猥亵,那么一个人忽然对另一个人实施暴力,只有唯一的一种可能——此人有精神病或酒后神志不清;但是林嘉祥单位、同事、家属等,没有一个人说过林有精神病史或酒后神志不清的毛病;那么,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即使“酒后失控”也好,也没有任何可能性突然无缘无故向他人施暴,而“施暴”地点发生在一个相对背人之处,更证明并非简单地“失控”——“失控行为”既非随处进行,又非针对任意一个人,那么剩下的可能只有一种——性侵害。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强行实施身体接触、强行拖入异性行为场所,足以构成刑法规定的“猥亵罪”的要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三,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公开承认的事实十分吻合,也是形成证据的重要与有效依据。
司法实践中,性侵害犯罪并非必须有录像之类的证据才能认定,否则,犯罪人逃脱法律惩罚的几率就太可怕了。具体到林嘉祥一案,笔者认为警方不该执意置相互印证的铁的证据链条于不顾,刻意将某种证据因素作为唯一或必须证据因素使用,否则,于情理于法理都难以令人信服——谨慎有余,公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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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题: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的“猥亵门”
人物背景: 林嘉祥任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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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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