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塌楼遇难者家属获赔77.5万元 引发公众争议
2009年07月09日 10:40法制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上海塌楼遇难者家属获赔77.5万元引争议

死亡赔偿有望按年平均工资赔偿

本报记者 辛红

上海塌楼事件中的遇难者赔偿有新进展,其家属已与死者生前所在的装潢公司签署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77.5万元。

77.5万元的赔偿是高是低?这一消息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记者看到,在网友的评论中有人认为比较高,有的人认为太低,“77.5万元都买不了一套房子,一条人命不比一套房子值钱”。据悉,遇难者家属律师提出的赔偿要求是100万元。

而在最近发生的事故中,死亡赔偿数额相差也很大。在洗澡时因医院卫生间电路漏电意外触电死亡的杭州市甲型H1N1流感患者楼某的家属,获得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赔偿款是95万元,湖南郴州列车相撞事故中遇难者中一位家属,与铁路部门的协议赔偿款是30.7万元,株洲高架桥倒塌事故中统一赔偿标准是每人40万元,成都公交燃烧事故中最高赔偿每人42万元。

“在上海,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差不多是70多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77.5万元的赔偿与法律规定是相差不多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宋安成律师表示。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死亡赔偿分为四个部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以及丧葬费。

其中,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会导致赔偿数额的差异比较大,尤其是死亡赔偿金。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如果遇难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还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宋安成介绍说,地域差别、城乡差别导致了死亡赔偿金相差巨大。比如,上海市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690元,而2008年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942.62元,上海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00元,“同命不同价”因此屡遭诟病。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详细讲解国内外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时,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一位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曾有统一的标准,但在二审时拿掉了这一条款,倾向于由最高院修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因此带来很大争议。如果侵权责任法统一赔偿标准,终结“同命不同价”,很可能是按照目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本报北京7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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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红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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