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宣判一人无期数人重刑
2009年07月24日 10:47新华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新华网贵州频道遵义7月24日电(记者黄勇、李忠将)社会普遍关注的被告人袁荣会强迫卖淫、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一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30日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女,无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联系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

其中,被告人冯支洋(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嫖宿幼女2人3次;被告人陈村(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嫖宿幼女1人2次;被告人母明忠(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嫖宿幼女2人2次;被告人冯勇(个体驾驶员)、李守明(习水县移民开发办公室主任)、黄永亮(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陈孟然(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土管所副所长)分别嫖宿幼女1人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荣会以营利为目的,指使、教唆未成年人采取威胁手段,实施精神强制,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袁荣会先后强迫10名中、小学女学生多次卖淫,其中3名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母明忠、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嫖宿幼女罪。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声誉,社会影响极坏,均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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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勇、李忠将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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