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提级 检方称并非因舆论压力
2009年05月18日 10:52法制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改变级别管辖非因舆论压力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习水嫖宿幼女案起诉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记者 阎志江

贵州省习水县去年发生的嫖宿幼女案已于今天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正沿着法律的轨道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鉴于此案的发生与审理广受社会关注,本报记者就此案有关情况采访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对记者“此案为什么要提级审理”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所谓提级审理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情况属于改变级别管辖。

这位负责人说,今年4月8日,习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荣会容留、介绍卖淫,冯支洋、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嫖宿幼女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生了新的变化,于4月21日依法将全案撤回补充侦查。

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全案的事实和证据,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袁荣会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无期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规定,以被告人袁荣会涉嫌强迫卖淫犯罪,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涉嫌嫖宿幼女犯罪,报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记者问,为什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改变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袁荣会原定的容留、介绍卖淫的罪名,而以强迫卖淫罪对其起诉?

这位负责人说,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所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袁荣会强迫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卖淫,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与特点,以强迫卖淫罪对其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准确的,也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

记者问,为什么以嫖宿幼女罪对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陈孟然、黄永亮提起公诉?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7人在主观上有嫖宿的故意,且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在客观上实施了嫖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7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嫖宿幼女罪。

有网友称,政法机关是因舆论压力而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并提级审理的。

对此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审理习水嫖宿幼女一案中,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办案中的正常做法;而在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后,依法改变级别管辖即通俗说的提级审理,也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办案中的正常做法。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新的变化,可以将案件撤回起诉补充侦查。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责任。

对“此案为什么要并案审理”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补充侦查查明,袁荣会的犯罪行为涉嫌构成强迫卖淫罪,其犯罪与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和事实上有关联,因此,应当将袁荣会强迫卖淫犯罪,冯支洋、母明忠、陈村、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7人嫖宿幼女犯罪并案审理。

本报遵义5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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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阎志江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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