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教授聚众“换妻”案7日开庭
2010年04月05日 14:11南京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闹得沸沸扬扬的南京教授“换妻”案,即将在4月7日审判,涉案人员22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的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晓海,遭到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的公诉,将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指控。如果领刑,他将成为近十几年来第一个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昨天,作为马晓海等人的代理辩护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薛火根律师向记者披露,他将为马晓海等人作无罪或从轻处理的辩护。

面对秦淮区检察院对马晓海的指控,马晓海本人说,他并没有犯罪,“换偶”只不过是一种本应无罪的生活方式。在他的眼中,没有人被强迫,没有人受伤,一种隐私的生活方式为什么要被社会所干涉?

对此,薛火根律师向记者披露说,对此案他们很慎重,将为马晓海作无罪或从轻处理的辩护。薛火根律师说,作无罪辩护是基于马晓海等人的行为与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内涵适用法律不确切,检察院起诉指控马晓海涉嫌聚众淫乱罪有适用法律不当之处,甚至连卖淫嫖娼行为都不具备,因为在马晓海等22人行为中,并没有经济上的往来。马晓海等人的“换妻”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在私密场所每个人有选择自己性行为方式的权利。

如何作轻处理的辩护,薛火根律师认为,人类经历了不断的演化,才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最合理的婚姻制度,也是被主流文明普遍认可的。这种制度最为核心的是,夫妻双方坚守对婚姻关系在性方面的忠诚,性自由只能体现在夫妻双方之间。“换妻”行为充其量只是违背了伦理道德,不能被社会接受,基于此他们也可能为其作从轻处理的辩护,至少用不着让22个涉案人员都去领刑。

“不过,到底为马晓海作无罪还是从轻处理的辩护,这两天我们还要好好再研究一次。”薛律师说。

【新闻延伸一】

换妻教授的隐秘生活

从法院拿到传票,马晓海一直在家收拾东西,“准备去坐牢。”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在一边走来走去。闲下来时,他坐在卧室的沙发上抽烟、沉思。他意识到,辛苦积累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正在坍塌。

警方指控,这处马入住了十余年的不起眼的学校公寓,是14次聚众淫乱的事发地。

在这些撩拨人心的情节上,已经有报道花费了大量笔墨:马被塑造成一个精神空虚、追求享乐的淫棍,一个喜欢夺人之美的变态者,他居然还厚颜无耻地说:婚姻是白开水,而换妻是一杯美酒。

而马晓海说,自己完全被妖魔化了,“我不是这个样子。”

监视居住期间,马晓海呈送给警方一篇长文———《我好奇的沉思及其堕落经历与建议》,剖析了外人不知的隐秘精神世界。

他把自己参与性游戏的原因归咎于逃避两段失败婚姻造成的阴影。

2003年,一个网友把他带入了换偶圈子。他陆续遇到了若干个这样的网友:开放大胆,乐意一起尝试。马晓海说,“我感觉我们是相互愿意,也没有威胁,也没有利诱。我也从来不主动去发起。别人找我来了,我就愿意。大部分都是来看看就走了,真正玩的很少。”

他说:这种没有任何负担的性,不带感情色彩的性,对于游走在精神疾患边缘的自己,是一种解脱。

岁月不饶人,后期他尝试淡出。他以亲身体会断言:“进入这个圈子的都是性压抑和性扭曲者。”他接触到的圈内“同好”,有的性亢奋,有的性无能,有几对夫妻是性生活不和谐,但是“纯粹追求刺激的没有”。

而他自己,马晓海说,“同好”活动使负面情绪成功实现了转移。但是,这些“研究发现”遭到了呵斥,“警察说没有时间听我胡说八道”。

“不管怎么说,”马晓海说,“这个事情对于大多数人是很难接受的。作为一个老师,做出这样出格的事情,自己也觉得另类。我也应该接受批评教育。”在学生眼中,马晓海是业务娴熟的计算机教授、研究生导师,去年率学生获得全国比赛一等奖。他还是一个关心两岸局势的博客写手,经常激扬文字指点江山。现在他被打上了新的标签:“聚众淫乱者”。马晓海被监视居住后,考虑到他的教授身份,警方准许他白天回去授课。马一度认为,此种迹象表明,警方认可“这只是个违反常理的举动”。他希望尽快翻过这一章。

【新闻延伸二】

换妻如何定罪引争议

观点一

公民的隐私性行为应受保护

社会学家李银河:“公民在隐私的场所自愿施行性活动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保护。”“它没有伤害任何人。换偶活动是公民中极少数人喜爱的性活动方式。”

观点二

性是私事,无关社会道德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个人的性行为方式属于其人权的一部分,一个进步的社会应该不去干涉私人性生活的自主选择。”“性是私事,无关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不应该干涉个人私事。”

观点三

不能因个人喜好破坏社会环境

网友:“性自由将大大增加离婚率;它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意想不到的沉重负担。不能因为个人的喜好而破坏整个和谐而健康的社会环境。”“个人的隐私不能触犯法侓。这种生活方式将给青少年带来负面影响。”

【事件回放】

南京一副教授组织换妻,22人被诉

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淫乱罪,近日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

据了解,秦淮区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22名被告人通过网络结识后,结伙在南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等处,先后35次聚集多人,以所谓的换妻游戏进行淫乱活动,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聚众淫乱罪。而案发后,因家中有患老年痴呆症的母亲需要他照顾,马晓海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一直居住在学校一所公寓里。

副教授组织或参与“换妻”18次

生于1957年的马晓海,是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晓海1978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数学系,1986年考入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1994年11月,从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调任南京某大学。马晓海在学校里,学生们尊称他为“马教授”,在他的QQ群里,会员称他为“马老师”。

“参加这种活动,跟我自身的经历、家庭变故和接触到的一些人有关系,是一个慢慢演变的过程。”马晓海说,早在哈尔滨工作期间,因妻子出国,两人离婚,儿子也跟着出国了。生在南方长在南方,当时在北方又孤独的马晓海于1994年调到南京某大学任教。在南京,马晓海再婚并育有一子。但两年后再次离婚,儿子判由前妻抚养。这次离婚对马晓海的打击很大,他不但失去了妻子、儿子、房子,同时还多了一大笔债务。离婚后,马晓海和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住回到了学校公寓里。

更让他痛苦的是,在继二哥、姐姐相继发生精神病后,他最疼爱的外甥女也出现了精神异样跳钱塘江。所以,工作之余马晓海就喜欢上网,开始结识和接触到了一些人。上网时,他发现一些夫妻交友、介绍性知识的网站,“换妻”、“同好”等新颖的观点让他眼前一亮。于是,他经常泡相应的论坛,专心“研究”起性知识,并成为多家论坛的版主。

一个偶然的机会,马晓海被一位网友拉进了一个名为“换妻游戏”的QQ群。虽然没有伴侣,却挡不住他研究“换妻”的热情。

马晓海说,刚开始,群里的人很纯洁,会员们在上面只讨论性知识、夫妻生活问题等。后来,发展的会员多了,鼎盛时期会员最多的有190多个,聊的话题也杂了,多数是谈论有关夫妻交换的话题。久而久之,他经不住会员的忽悠,也开始加入其中。“我不会强求别人,我是有原则的。”话虽然这样说,但他总是苦口婆心地劝说一些还在犹豫的人,“每个家庭或多或少都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婚姻就像一碗白开水,不喝也得喝,而交换游戏则像是一碗美酒。”

由于马晓海家中只有一个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无外人打扰,这让很多网友特别喜欢去他家“活动”。每次有人发起相关动议通知马晓海后,他就会约其他一些网友,在自己的卧室进行“换妻”活动。虽然自己没有女伴,但他也时常能享受到组织者的一些“好处”。有时候实在没有人交换了,他就在一旁静静地观看。

2009年5月,因连续几次被年轻女子拒绝,马晓海自信心受到打击,萌生退出的念头。随后,他在QQ群里发布了解散公告。本来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2009年8月,警方接到举报找到了马晓海。而其他参与者,也相继于2009年年底归案。查明,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总共有22人参与了35起聚集活动,其中马晓海就组织或参加了18起,在他家进行的有14起。他在这些人中不仅是学历最高的,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在这22人中,女的8人,男的14人,年龄最小的1983年出生。真正是夫妻的只有两对。

在本案22名被告人中,只有3人有大学以上文化,12人只有初中以下文化,其他人为高中或中专毕业。同时,众被告人中,有8人系无业人员,其他人包括出租车驾驶员、保安、待岗职工、仓库保管员、营业员、个体工商户等等,真正能称为“中产阶层”或“白领阶层”的只有少数人员。

白领“丽人”将丈夫“拉下水”

在马晓海案件中,有一个网名叫“丽人”的女子,她是南京某公司的一位白领。大学毕业后,在南京找到了一份合适的工作,目前月薪在5000元以上。“丽人”说,她在QQ群里找到目标,玩刺激还是在2006年结婚以后,其丈夫常常在外出差,她下班回家后基本泡在网上。结婚后不久她就接触到了介绍“换妻”的网站,交了一批“换友”,好奇的她将丈夫“拉下水”。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丽人”进行过四次这样的活动。“第一次很紧张,看到别人脱衣服,自己有点放不开。第二次也还有些羞涩,但第三次后就很投入了!”这几次换妻的对象也各不相同。“后来,我们决定要个小孩,就不再玩了。说实话,这玩的就是一种刺激。”“丽人”说。

在马晓海的QQ群中也有一对夫妻,双方都没有稳定职业,只靠平时打零工挣点钱。虽然两人结婚没几年,但由于妻子性冷淡,两人的夫妻生活一直不和谐。加入马晓海的QQ群后,在他人的开导下,丈夫逐渐接受了“换妻”的概念,相信通过“换妻”可以改善夫妻感情,于是向妻子提出一起去参加“换妻”。丈夫的提议当场就遭到妻子的反对。但丈夫并没有放弃,经过一段时间的软磨硬泡,妻子终于同意一起去马晓海家中参加“换妻”。

据了解,大部分参加“换妻”的夫妻,都是由一方提出来,另一方经不住“先进思想”和刺激的诱导,一步步加入到了活动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新闻链接】

聚众淫乱罪

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但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次以上的人。犯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介绍,聚众淫乱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由原来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其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性”的社会风尚。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即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淫乱”,是指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性交或猥亵。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以畸形性行为满足其性欲与践踏公共秩序的目的。

作者:卢斌/来源:南京晨报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卢斌   编辑: 李志题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