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事件的后续效应
于建嵘
2009年6月17日至21日,湖北石首市因一男子意外死亡引发了部分民众与警察及武警部队的肢体冲突。这是继2008年6月28日“瓮安事件”之后,发生的又一起特大群体性事件。如果说瓮安事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围攻政府、打砸抢烧,石首事件的“突破性”则在于民众与武警的正面接触。
面对充满愤怒并奋不顾身的街头抗争者,地方执政者惊惶失措,民众更是忧心如焚。对中国社会稳定形势的担忧,在网络世界的推动下,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热度成为公共领域的焦点话题。如何正确认识此类事件的性质,并建立科学的防范机制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公平正义的企盼
按照笔者对群体性事件的划分,“瓮安事件”、“石首事件”都属于社会泄愤事件,它区别于维权事件、有组织犯罪和社会骚乱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无组织动员,由偶然事件引起,突发性极强。第二,参与者无利益诉求。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第三,无规则底线,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公权机关的财产及其人员,但并不侵犯普通民众的财产和人身。石首事件完全符合这些特征。事件由涂远高的非正常死亡引发,短时间内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聚集了大量人群;参与的群众大多数在此事中没有自己的直接利益等。而具体情节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些特征,主要是规模大、时间长、暴力对抗程度加强等。因此,它是一起典型的社会泄愤事件。
导致这类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点。
一方面是当地官民对立的情况比较严重,群众对当地政治、经济、民生等现实情况存在不满,认为当地党政在社会秩序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等方面有明显不足,群众心中累积了大量的怨气和怒气且长期得不到发泄。石首事件中,根据目前的报道,群众的不满主要在于,当地毒品犯罪活动猖獗、永隆酒店是毒枭用来走私毒品的,并传说当地实权人物通过家属持有该酒店的股份;同样的酒店,在7年前发生过类似的离奇事件,群众担心事件一再重演;两起蹊跷的死亡,都被公安机关草草地做出了“自杀”结论,群众对国家机关能否依法、依程序办事产生了怀疑。
一名围观的中年女子被架离现场时说:“我在这里守了两个通晚,就想知道,这个事情到底会不会公正解决。”她的话说明群众聚集的部分原因,在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企盼和要求。
另一方面,导火索事件能否引发集体性的泄愤,与当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处置技术有关。而有关方面显然是不合格的。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特别是“黄金24小时”内,现场没有出现官员与群众对话回答其疑问,发布权威消息安抚群众情绪,保证政府会依法办事。而是忙于抢夺尸体——这让群众产生了官方要毁灭证据以掩埋事实真相的恐惧,加深了对抗情绪;忙于强行断网、封锁消息——丧失了官方的公信力,给小道消息提供了传播的土壤;忙于给现场断电——对抗式的处置技术推动了群众的进一步对抗;忙于调动大批武警——在当时特殊的情况下致使群众短暂地流失了对国家力量的认同;而武警同志的喊话中强调“不要被人利用”等——低估了群众的智商,无视于他们对“真相”的判断和要求,蔑视他们参与“围观”的动机,才出现男女老幼齐上阵,砖头石块齐飞的混乱局面。
可以说,当地党政的不作为、乱作为,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了很坏的负面作用。
后期处理的鼓励效应
实际上,在事件处置过程中,石首官员并非没有经验可学。“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明确指出了三点:坚持信息透明,要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准确的信息全面地让媒体知道,并借助媒体力量披露事件真相和细节。启动舆论监督系统,及时回答人民的疑问。实事求是地公开真相,打破“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的公式。新华社记者刘子富曾总结的经验中适用于事件现场处置的有:地方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亲临现场;信息公开,尤其要在黄金24小时内不断公布准确、真实的信息,不给谣言传播的机会;慎用警力。
但这对石首地方党政显然没起到作用。它的每一种行为都是对瓮安经验教训的反动,每一个步骤都推动了局势的升级。那么,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宝贵的经验教训为什么得不到对一方安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地方党政要员的自发性的重视和学习,而要重复地付出代价。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并未真正对相关官员追责,影响不容小视。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期望在石首事件中能得以改善,以儆效尤。
而“瓮安事件”的后期处理,对社会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官员这一个方面。李树芬的尸体进行了三次尸检,打消了家属的疑窦。对事主来说,在事件发生后,能获得比较好的调查平台,得到相对真实的“真相”和相对公平的处理结果,甚至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赔偿。而对参加的群众来说,他们在参与过程中“扬眉吐气”,并且赢得了上级党政对当地问题的重视和解决资源,改善了当地的政治小气候。总的来说,“闹事”使群众获得了解决当地深层次矛盾的机会,却没有什么直接的利益损失。瓮安事件后,当地更换了负责官员,清理干部队伍;逐一清理解决各类历史积案;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调查显示瓮安群众安全感由59.09%上升到89.43%。;加大教育等民生事宜的财政投入。唯一的受损者似乎只是被追究刑责的打砸抢烧犯罪分子。总的来说,“闹事”使群众获得了解决当地深层次矛盾的机会,却没有什么直接的利益损失。石首事件的处理还远未结束,但从相关报道看一些措施也遵循了这样的思路。
这种处理方法对不对?有错就改、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无疑是对的。如果说有错,其错在于为什么只有“闹事”才能将严重的问题暴露,并得到重视和切实的解决。因此,典型集体泄愤事件的处理结果,因其具有的标本意义,可能会鼓励更多泄愤事件的发生。其虽然具有很大的非理性成分,偶然性、猝发性比较强,但很难说之前类似事件的处理会对事主、其它群众的意识、潜意识没有影响。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只要不成为打砸抢烧的“出头鸟”——而很多人都有侥幸心理或很难控制情绪,事情闹大对群众整体利益有好处,却几乎不损害群众个人的直接利益。因此,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社会泄愤事件处理结果产生的鼓励效应。
化解社会泄愤事件多发的矛盾,从根本上说,这需要恢复人民对基层党政的信心。党和政府最近的努力包括加大反贪腐力度(最近数位高官落网);强调信访工作,以改善民众的诉求渠道;在社会保险、税收等方面启动改革,以调节利益分配,以从源头处防止矛盾产生,或让群众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但这一方面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另一方面,传统思维下的应对措施,不能克服原有体制和具体制度(比如信访)的固有缺陷,其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
从技术手段上来说,就是切实吸取之前的经验教训。但我国有数千个县级行政单位,而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地方党政已形成其自身利益,或者其执政思维、方式方法已形成一定的惯性。能否从技术上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不容乐观。
因此,笔者认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社会泄愤事件会持续高发。而每一例事件的后期处理,均会鼓励类似事件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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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建嵘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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