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弑师案真相追踪:疑犯女友曾自愿与死者交往
2009年05月21日 10:40《方圆法治》杂志 】 【打印已有评论0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正常”

“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根据付成励父母的申请,司法机关对付成励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一位接近案情的人士透露。

通过多方努力,记者见到了这份《北京市公安局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简称《鉴定意见书》),其中,委托鉴定事项一栏注明为: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书》在“检查所见”部分叙述:“自行步入检查室,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年貌相符,接触较被动,问话切题回答,思维有条理,语量、语速适中,情绪稳定,检查不甚合作。”

据了解,付成励在鉴定过程中叙述的个人情况与司法机关调查基本相符——“小时候身体健康,8岁上学,成绩良好,小学4年级以前在原籍黑龙江读书,之后全家搬迁到天津,在天津上学直到高中毕业,2005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大学一年级参加了学校的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负责外联,组织各个学校的联谊和沟通活动,大二时觉得对这方面工作了解、体验得差不多了,也认识了一些朋友,就退出了。自大二后,看自己喜欢的书,如历史方面的,看得很杂,也在网上读书。上课少,听讲座多,只要感兴趣的就去听。认为人生观、价值观这些东西都很虚。与陈相识后相处很好,她是程春明的受害者,我痛恨这种现象,这是我主动的选择,这样会对女学生,对社会发生影响,我对法律了解一些,知道事件的性质,我是杀一儆百,不是以身试法。我不后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根据司法机关的调查材料结合精神检查所见,《鉴定意见书》分析认定:

被鉴定人付成励性格外向开朗,善交际,为人热情,疾恶如仇,人格素质有一定缺陷。其自幼生长发育正常,适龄上学,成绩良好,高中毕业后考入大学,学习、工作能力强,能够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与家人关系融洽,社会适应良好。2007年4月与陈相识,同年8月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9月陈向付透露,曾与程春明发生过性关系,付当时表示非常气愤,并由恨想到报复程,甚至杀死程,目的是让程身败名裂,表明付对陈恋爱至真,对程春明的行为在认识上存有思想偏激,与陈保持恋爱关系时,虽然思想偏激,但表示只要陈不分手,就不会报复程,目的是不至于牵连到陈,显示其在认知程度上未见明显偏离,属于正常思维状态。工作中,其精神状态未见异常现象。精神检查时意识清楚,思维有条理,无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映适切,行为正常,知、情、意协调,智能无缺损。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付成励临床诊断为无精神病。

三名鉴定医师在完成鉴定后,联名签字,一致诊断:被鉴定人付成励无精神病。实施违法行为时候,无精神病导致辨认、控制能力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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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文涛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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