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死获刑”愚弄众网媒
2010年03月29日 14:55南昌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最近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则新闻,说: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此案被网友戏称为“不配合强奸致死案”,事件女主角引文不配合强奸犯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此事一出,媒体强烈的反应,纷纷转载批判,恨不能人肉男主角就地正法,良好的表现了作为媒体的“正义感”。不明真相的网友也表示了愤怒,表示了应有的愤慨。但是饭团却发现这新闻来源不明确,所谓的新闻用语也不是很规范,明显有杜撰的嫌疑,更是有前车之鉴。《小偷被事主紧追跑得累死: 失主被判刑》这条新商报报道的假新闻就是此新闻的杜撰蓝本。

如果我们看到这则假新闻的全文,我们就会明白作者的其中用意。事件的男主角江某是一个公务员,文中更是提到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我们可以猜测到假新闻制作者杜撰此文是对公务员的不满,是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但是这种制造假新闻的事情还是有些过分了。

在此也对一些媒体的不负责任以及能力表示怀疑,一则假新闻引起了这么广的传播,我们媒体自己也要好好的管理自己了,莫要假新闻横行,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忘了根本的事件的真实。

附“新闻”原文

核心提示: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3月26日电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2009年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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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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