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生真敢作主!
2007年02月27日 16:58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54岁的周世琼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当地三甲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看病检查,没想这次进医院便再没出来,持续深度昏迷8个多月后于2006年6月1日离开人世。周世琼昏迷期间她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遵医附院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在病人病历上出现了多处不该有的实习医生的单独医嘱签名。

一波三折的诊断经过

2005年9月9日上午,周世琼因持续出现头昏头疼、厌食、四肢乏力,由儿子贾君驰陪同去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看病。

在医院门诊做过简单的血压、心跳等检查后,医生说无大碍,可能是感冒了。由于母亲血压偏高,且曾出现过低血钾症,为了稳妥起见,贾君驰要求让母亲住进心内科进行全面体检,接诊的是一名叫吴泽兵的年轻医生。

当天,根据一些检查结果,吴泽兵医生做出了诊断:高血压病2级,高度危险组;低钾血症,并随即开出了一份“重危病人通知单”。

刚刚住院,还没有来得及做其他的检查,却先收到了一份“重危病人通知单”,这让贾君驰大感意外。“是我们自己要求住院检查的,又不是医生觉得这个病人病得非常严重,必须马上住院,怎么一来就病危了呢?”

虽然贾君驰一直想不通,但考虑到遵医附院是当地最权威的医疗机构,既然医生做出了这样的结论,那就赶紧配合治疗吧。

贾君驰的母亲一边接受输液治疗一边开始进行各项检查。到了10日晚上,她的病情发生了变化,口内痰多,自己无力排出,折腾了一晚上没有入睡。11日早上,趁着医生例行查房的机会,贾君驰赶紧就他母亲的病情变化进行了咨询,结果得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答复。

医生告诉他,他母亲的所有检查结果显示,除了血压偏高之外,其他什么病都没有。

没病?可自己守候了一宿,母亲痰多无力,看着状况并不好啊。贾君驰赶紧又找到心内科主任,结果得到的还是同样的结论。医生还说:“你们家属不用担心,她属于精神性厌食,根据现在的情况,液体都不用输了,你们喂她吃点东西,扶她下床走一走,晒晒太阳就好了。”

几分钟之后,护士就停止了输液并拿走了剩下的液体,临时医嘱单上记录着:9月11日上午9点10分,取消了周世琼从9点开始的输液。并且有医生吴泽兵的签字。

事态的变化让贾君驰真是又惊又喜。停止输液后,贾君驰就按照医生的要求,开始扶着母亲下床散步,当时谁也没有想到,从病房到楼道这短短的路程竟然是他母亲一生中走过的最后一段路程。

11日中午1点左右,周世琼的心跳和呼吸突然全部停止!抢救一直持续了3个多小时,下午4点40分左右,她才恢复心跳,但仍不能自主呼吸,随即被转入重症监护室做进一步的治疗,从此便进入了深度昏迷。

眼前所发生的一切,让守候在病房里的贾君驰目瞪口呆……

实习医生怎能独立行医

8个多月后,也就是2006年6月1日,一直昏迷的母亲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去世。

从2005年9月9日到医院看病,到突发呼吸心跳停止,再到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贾君驰细心梳理了整个看病过程后,对贵州省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产生了很多怀疑。母亲为什么会突然停止心跳?中断输液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反复斟酌中,给他母亲做出诊断并在随后的治疗中多次签署医嘱的医生吴泽兵引起了他的注意。

“我发现他胸牌上挂的是实习研究生,那他到底是不是正规的医生呢?”贾君驰随后的调查发现,吴泽兵当时是遵义医学院在读二年级研究生,虽然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注册地在安徽省宿松县卫生局,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从事诊疗活动时并未办理执业地点的变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生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吴泽兵的这一行为不就属于非法行医吗?!我简直不敢相信这一结果。”贾君驰说。

就在贾君驰仔细核查病历时,又有了一个惊人的发现。贾君驰的母亲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后,她的医嘱单上相继还出现过14位医生的单独签名,而当贾君驰把这些人的名字输进卫生部的网站核实他们的身份时,居然发现,其中唐修俊等13个人的注册信息查询不到。经向该医院核实,这13名医生均为毕业分配到医院,还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实习医生。

卫生部2005年9月5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中指出,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否则以非法行医论处。

院方承认管理出现漏洞

对于医嘱单上实习医生的单独签名,医院的解释是,这些实习医生都是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的,只是执业医师“因签名空格太小而懒得签名”,只能算是工作中的失误,不能算作非法行医。而患者家属认为,从病历上看,医嘱上只有实习医生单独以医师的身份签名,不能确认是否有正式医师指导,就是非法行医。于是,周世琼还在昏迷期间,贾君驰以母亲的名义将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告上了法院。

2006年5月1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录用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唐修俊等人在为原告诊疗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对原告作医嘱时,医嘱单上均以医师名义签名,没有上级医生签名,然后就将医嘱交护士用药输液。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世琼267796.67元。”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审判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由于原告周世琼在初审后去世,按照相关的法律,此案由汇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6年12月12日的重审判决中判定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存在部分过错,赔偿贾君驰及家人等原告230549.20元,但初审判定唐修俊等人非法行医的事实在重审中予以了否认,理由是据法院调查,这些当时尚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实习医生是按试用期医务人员相关规定进行诊疗活动的。

此判决作出之后,医患双方都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2007年2月12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开庭审理,目前双方正在等待择期宣判。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法规科科长吴宗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终审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不便发表太多的意见。但通过此事,确实说明我们的相关管理存在漏洞和不足。此事发生以后,我们对全院医护进行教育和整改,现在严格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规范对病历的书写和管理,而且还在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这也应该说是吸取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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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桥斌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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