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赠与车已产生法律效力无须返还
早报讯(记者康云通讯员云帆)他们曾是两个无话不谈的亲密恋人,双方甚至已到了谈婚论嫁阶段。在恋爱期间,他还出资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交由她使用。然而,事与愿违,没过多久,双方因故解除恋爱关系。忙活了一场,最终却落得一无所有。伤心的男友决定将送给昔日女友的轿车收回,但女友以车子是男方赠送给她的为由拒绝返还。于是,两个昔日恋人反目闹上法庭。
51岁的阿坚2007年11月通过QQ认识了家住厦门湖里区的阿琳,阿琳比他小7岁。虽然年龄有些差距,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的交往。在QQ上,他们无话不谈,并一直保持联系。2008年2月,双方开始讨论结婚事宜。2008年3月8日,阿坚带阿琳到车行购买了一辆马自达轿车,由阿坚全额付款,车子则登记在阿琳名下,并由阿琳使用。
在法庭上,阿坚诉称,他当初买轿车主要是因为阿琳经常对他诉苦说上班不方便,考虑到两人已开始谈婚论嫁,买一辆车可以作为日后双方共同生活之需,就答应阿琳买一辆车。送轿车的当日,阿坚还赠送两枚戒指给阿琳。阿坚说,2008年3月26日,他回乡办理结婚前的相关手续。可令他意外的是,此后,阿琳开始渐渐疏远他,并以他经济实力不够,无法支付巨额聘金等借口,拒不与他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时常因此事争执,并最终决定分手。2008年5月9日凌晨,阿琳将两枚戒指归还阿坚,却拒绝归还车子。
阿坚认为,该轿车虽然登记在阿琳名下,但是由他全额出资,且当时购车目的是为双方日后共同生活之用。现双方决意分手,因此阿琳应把该轿车归还给他。而阿琳则辩称,她和阿坚于2007年年底通过网络认识后,阿坚一直对她心存好感,看见她每天上下班路程较远,于是自愿提出买辆车子赠送给她。2008年3月8日,阿坚赠送她一辆马自达车子作为妇女节的礼物,之后,阿坚便正式开始追求她。阿琳说,当初阿坚还表示如果阿琳没有接受他的求婚,他也不会追回赠送给阿琳的车子。
2008年5月初,阿坚提出要和阿琳登记结婚,考虑到阿坚前两次婚姻的情况,加之阿琳认为阿坚说话前后矛盾,就没有接受求婚。
阿琳认为,该诉争车辆是阿坚自愿赠送她的,并且已经登记在她的名下,属于她的合法财产,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阿坚的诉讼请求。
湖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在本案中,阿坚出资以阿琳的名义购买轿车,并将该轿车登记在阿琳名下,交付给阿琳使用,这些行为完全是阿坚的自愿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且阿琳也实际接受并占有使用该车辆,该赠与已发生法律效力,阿琳依法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而阿坚要求阿琳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驳回阿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60元,也由阿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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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云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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