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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老人可到单位“告状”
2008年10月06日 15:46辽沈晚报鞍山版 】 【打印

本报讯首席记者丛妍报道 从现在开始,如果老人认为子女不经常回家,不常回家看看的话,有权到子女所在单位“告状”。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本月1日正式实施,并首次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条例》。昨日,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马文辉律师进行了解读。

成年子女不能强行“啃老”

《条例》规定,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要经常问候、看望。

昨日,记者在站前商业区的繁华地段,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做了一个抽样调查。调查表明,老人对儿女的需求,多数是希望儿女常在身边,从感情上沟通和精神上支持。记者调查了20位老人,有工人、干部、报贩、农民工、教师等,年龄从56岁到80岁。其中,需要儿女感情上沟通和精神上支持的,如平时常回家看看、经常和父母聊聊天等,15人;需儿女生活上提供帮助或养老的,5人;理解儿女的困难,不需要儿女帮助的,2人;希望生病时儿女在身边照顾和陪伴的,8人;需要儿女做一些老人做不动的家庭琐事 (如水电修理、安个灯泡什么的),6人。

那么,有了这个《条例》,是否意味着对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就完全有了法律的约束呢?对此,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马文辉律师认为,子女如果不“常回家看看”,老年人可以向子女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对子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目前,对不回家的子女,只能以教育为主,没有相关处罚措施。

老年人看病免收挂号费

《条例》规定:我省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7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须按不超过70%价格收取。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其亲属或单位凭有效证明和身份证明办理殡葬事宜,殡仪服务机构应当减免基本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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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丛妍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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