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报郑州讯 都说做生意的门道多,可一家公司却因为广告花样惹了官司,原因就在于他们向客户发出一封信,信封上写着“悬赏通缉令”5个大字。为此,黄先生将这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万元。昨天,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收到“通缉令”,开封男子蒙了
黄先生家住开封尉氏县。5月29日,他突然收到一封来信,信封正面是自己的家庭住址和姓名,左下角则写着“悬赏通缉令”5个大字;在信封背面,则用特大字体显示出“悬赏通缉”4个大字。
黄先生的妻子看到这封信后当时就晕了过去,黄先生自己也因此病情加重,其儿子看到后更是诧异,一家人都不明白,黄先生何时成了被通缉之人?到底犯了啥事?之后,黄先生多方打听才弄明白,原来这只是郑州一房地产公司为推销自己的楼盘而实施的一种广告行为。
原来,这家房地产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楼盘,就向客户发出了这些“通缉令”。在信封背面,该公司写道,该售楼中心是黄金地段,引爆数百人士伺机而动,抢金局势难以掌控,该部分人员抢金得逞后,个个欢呼雀跃、欣喜万般。
信封背面还写道,“该部分人员特征如下,年龄28至60岁,从事私营、投资、金融、教育等行业,请全城人士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发现该部分人员后,详细咨询查问,并速告其售楼中心。对于‘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价值2000元的家用电器一台”。
侵犯名誉权,男子索赔1万元
事发后,黄先生很生气,他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协商解决此事,均未果。黄先生还听说,该公司仅在开封就投放了10万份类似的“通缉令”。
黄先生认为,该公司在未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其家庭住址并向其发送“通缉令”邮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院。黄先生代理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布安山说,该公司以“通缉令”方式向客户发放信件,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通缉令”是由国家公安部门专门针对在逃的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抓捕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实施该行为,而这家公司违法对黄先生发布“通缉令”,导致他的同村村民和同事均认为他是犯罪分子,给黄先生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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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少春 梁刚 毛秀芹 闫善良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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