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这就是引起部分乘客反感的团购广告
“砍砍砍……团结就是力量。”团购广告循环播报,只要坐在车上,就不得不看、不得不听,不胜其扰的乘客不禁要问——
新闻事件
“砍!砍!砍!砍你个头!!这个烦人的广告,怎么又开始播了?!”昨日,记者乘907路公交车时,旁边一女孩王小姐如此愤愤地说,随后她捂着耳朵暗自生气。待其怒消后,记者采访得知,令她耿耿于怀的是一则公交电视中的团购广告。
因公交电视中的广告是滚动式反复播出,记者稍后仔细看了一下那则广告:一名穿着西装的中年男子,左手拿着话筒,边“振振有词”地说着广告词,边摇晃着右手的拳头,声嘶力竭、激情澎湃地高喊,且声音逐渐洪亮:“到时候我们一起与商家砍价格,砍!砍!砍!团结—就是—力量!!”末了,又举起右臂,作振臂高呼状。
王小姐说,“那声音简直比噪音还让人心烦,以前播出的频率更集中,简直让人快精神崩溃了。”
周围几名乘客听了王小姐的说法后,也表示有同感,并说,这则广告其实在3月底和4月初就开始在一些公交车上“轮番轰炸”,听得不少人头都大了,甚至有乘客说,“想把它关了,但根本关不掉。有时真想把那电视砸了,但一想是公共场合,只得忍气吞声”。如今,这则广告再次现身,只是团购时间有所变化。
记者事后从天涯社区和武汉生活网的论坛上,还看到4月初所发的一个主题为“有没有和我一样受不了那个‘砍砍砍’广告的朋友”的帖子,结果跟帖者众。网友“不得不掰”说,“实在受不了那个成天叫嚣‘砍砍砍’的恐怖团购广告……坐在座位上,时不时要担心心脏能否承受住那突如其来的一击。”网友“属猫的宝贝”则说,“看一次就被雷一次,戴避雷针都冇得用。”“最爱小妖精”则想得开,“第一次听这个广告时,觉得很恶心,慢慢就无所谓了,反正闲着也是闲着。”不过,也有网友认为,“作为一个广告,能引起这样的共鸣,目的也就达到了。”
那么,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公交车上,到底该不该做视听广告?记者采访发现,只有极少数人认为公交车上应谢绝电视广告,大多数人对公交电视广告表示可以接纳,但均希望有关部门对其广告内容和创意大力监控、制约,并保障乘客的公众权益,以免干扰了乘客休息权。
有话大家说
“恨不得捂着耳朵坐车”
唐小姐(乘客、上班族):
除了那个团购广告,还有“×房网,虾说楼市,闪;×房网,虾说楼市,蛮闪”,这些广告做得也太苕了,经常听,几乎让人晕倒。还有以前那个什么医院妇科门诊,一个童音竟然连说六遍,让人耳朵直起茧……简直可以评个公交车“十大恶心广告”。
不过,有些广告创意还是可以的,如近期正在热播的一家果汁饮料广告,一个长相甜美的阳光女孩,说着“喝起来摇一摇”,末了甜甜地一笑,让人百看不厌。所以,建议广告发布者能在创意上多下功夫。
邢先生(汉口某广告公司策划经理):
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受众反应不一,也很正常,众口难调嘛。只要能引起受众关注,广告效果在某种程度上也就达到了。
至于说到监管,我认为有一定难度。所谓创意,就是人的思想火花,就应“百花齐放”,无需任何部门来约束。
邵先生(武昌政府机关公务员):
公交电视广告必须有所约束,因为哪个广告一旦引起一些人的反感,它就成为一种公共污染。公交电视广告是滚动播出,十几分钟可能就要重复一次,不少乘客坐一趟车,可能要听好几遍。所以,更需要有好的创意、出精品,否则就成了恶心广告,恶性循环,影响乘客的上班情绪。
许多上班族本来工作压力就大,心里有时可能会烦闷,回家路上又听着令其反感的广告,无形中更是烦上加烦。
梁小姐(武汉市十五中学生):
我每天早晨坐车上学时,会戴上MP3学英语,有时把声音开到最大,还是难以抵挡那些恶俗广告的“侵扰”。耳根难清净,学习也多少受到些影响。因路上乘车时间较长。
陆先生(乘客上班族):
我习惯在车上思考一些单位里的事情,但自从被几则烂广告连续轰炸后,不得不专门买了台CD,每天戴上耳机边听音乐边坐车。
赵先生(武汉某电视广告代理公司副总经理):
《广告法》中对某些特定场合的广告内容有所规定,而广告创意也应受到某些制约,不能任其随意播放。比如:报纸、家庭电视里面的广告,你不想看,可以翻过去或换个频道;而公交电视广告却没有选择性,它属于一种强迫性灌输,只要乘车,乘客就会看得到、听得到,有些广告令人生厌,总不能让乘客闭起眼睛、捂紧耳朵吧?
秦老师(华科大教员):
武汉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硬环境要改善,像公交车上的这种乘车软环境,同样需要净化,所以我觉得公交电视中的一些俗广告,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
陈先生(武汉公交集团宣传部):
本集团所属公交车上播放的广告,都符合有关部门的审核要求,而且高于《广告法》的审核标准。对于其中某些引起部分乘客反感的广告,它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过公交集团会将乘客的投诉、建议和意见,转给相关传媒公司,由其改进。
“应该尊重乘客的休息、安宁权”
刘浪(世通华纳移动电视传媒集团武汉公司总经理):
公交车上的移动电视,作为新兴媒体,乘客对其认知度不一,也属正常。尽管部分乘客对某些广告的创意有些反感,但本公司的广告都有专业部门负责层层审核把关,确保不违法。
此前,我们也收到乘客的反映和投诉,考虑到乘客的情绪,本公司会将移动电视的声音调控到可接受范围之内。而且会增加栏目内容,适时推出一些公益广告。不过,也希望公众对移动电视这一新兴媒体有所包容,只要多数人接受它,就体现出它的价值所在,毕竟,它不仅播广告,还有一些消费指导和娱乐等方面的栏目。
刘先生(武汉市文明办协调处):
如今全市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公交车上也要进行文明创建,并要求公交车电视上多做些公益广告。
对于公交电视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我们要求其应积极、健康,有利于文明城市的创建。
苏波(武汉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工商部门对公交电视广告的内容有监管权利,但《广告法》对广告创意无明确规定。不过,乘客若对具体某一广告有反感,可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涉事单位进行整改。
贾民乡(湖北省消费者协会):
乘客购票上车后,即与公交部门形成特殊的消费关系。公交车上的电视广告,则属公交部门提供给乘客的附带服务,若有乘客反感其中某些广告,以至于是否有损于乘客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无明确规定。然而,这种附带服务虽是无偿的,但也应尊重乘客享有休息和安宁的权利。
姚曦(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学系主任):
从“脑白金”到“恒源祥”,其广告发布形式均引起巨大争议。公交电视中的部分广告,如果一些乘客听着刺耳、不舒服,那么对广告的认同度便大打折扣,也说明其表现形式有一定问题。
广告不仅是在传递信息,也需要承载社会价值和责任,即美化环境、陶冶情操,促进社会和谐。如果广告发布者不想承担这种义务,长期下去,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谴责。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其品牌塑造。
祁松涛(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如何约束广告创意,《广告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暂行管理办法》均无明确说明,但规定“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此外,乘客购票上车后,即与公交部门形成消费关系,而公交部门所提供的电视广告,则属于附带服务。因其广告属强行灌输,乘客无选择性,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作为消费者的乘客的自主选择权,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 条 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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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解鸿震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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