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被逼下跪4小时续:受辱者获赔2518元
2007年12月19日 11:39贵州都市报 】 【打印

金黔在线讯 针对农民工饶兴国(化名)被罚跪一案,12月17日,乌当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彭明志赔偿饶兴国2518元。

9月20日,饶兴国进入金阳新区一建筑工地,看到几名工人正在拆旧房子,他正准备将拆下的一块木门搬回家给儿子当床板,可彭明志据此认定他是小偷,对他进行殴打和谩骂,并当街让他下跪4个多小时……

因认为彭明志的行为对他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构成了严重侵犯,饶兴国向乌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明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根据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博文律师事务所陈友应和黄永威两位律师为饶兴国提供了法律援助。

庭审中,两位律师指出,饶兴国因生活所迫,为了找个门板给儿子当床铺,付出了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双重代价,虽然他在没搞清楚门板主人的情况下就动手拆除,但他即便有过错,也应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应该对他进行殴打并罚跪。

被告彭明志的代理人则认为,饶兴国的盗窃行为客观存在,罚跪是他自愿的,况且被告已被行拘5日,并向饶兴国道过歉,对其人格尊严不存在严重损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饶兴国未经主人同意擅自拆除门板,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但彭明志在未搞清楚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就误将饶兴国当成小偷,没有依法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并打了饶兴国两耳光,责令其下跪,客观上存在过错,对其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最后,经法院当庭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彭明志赔偿饶兴国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518元。

在各方关注下,饶兴国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罚跪”事件圆满划上句号。对此,陈友应律师说,广大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建设中作出了贡献,理应受到尊重。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城市对这一群体的包容和尊重程度,体现了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任何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罚跪”事件,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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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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