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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签字致孕妻死亡:专家指其涉嫌过失杀人
2007年11月23日 08:08新京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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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展开“追责”争论

截至昨晚10时,新浪网显示,共有6009余网友对该报道留言。其中多数就此事件该由谁来负责展开争论。

江苏网友KK说,必须经患者家属同意才可做手术,这个规定本身就不合理。是否手术应该由主治医生拍板,这个问题是一个专业问题,一定要家属签字是典型的外行指导内行。医院怎么能眼睁睁地看着这样两条生命消失,在这样的时刻还管什么条文。

上海的一名网友则称,动手术家属签字,很正常的事情!错在肖志军的无知和太不负责任。

“悲剧在于对医院不信任”

昨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家属不在场,对于三无病人,医院需要无条件救治。当医院碰到类似患者时,可以由被医疗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医院总值班或医务部进行手术同意书的签字,科室主任、院长或业务院长批准执行。必要时进行录像、录音存档,同时积极联系患者亲属、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单位,待其亲属等人到医疗机构后再执行告知义务并补签手术同意书。如有患者家属在场,则必须要经过患者家属同意才可实施手术。

孙东东认为,就此事件中,医院已尽到告知义务。患者家属有权同意或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医院也必须尊重家属的意见。如家属不同意手术,强行手术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手术医生的刑事责任。

据孙东东介绍,前不久,海淀区法院处理过类似的案子,一名男孩患有突发性脑炎,家长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住院治疗,导致孩子死亡。法院判定由死者家属承担全部责任。

孙东东说,肖志军的悲剧在于其固执和对医院的不信任。他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妻子因延误治疗死亡,已涉嫌过失杀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对话

“我后悔带她去医院”

死者丈夫表示,不相信医生更相信算命者

本报讯昨晚,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本报记者与肖志军进行了对话。

“我认为医生的方法有问题”

新京报:前天为什么去医院?

肖志军:老婆(李丽云)感冒了,之前已经在私人诊所看过,她说去大医院看会好得快。

新京报:什么时候发现怀孕的?有没有做过产前检查?

肖志军:今年阴历二月底发现的。没做过检查。

新京报:你为什么不同意签字做剖腹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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