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一法院被诽谤 向媒体发函讨要名誉权(图)
2010年03月30日 09:53大河网-河南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 商报记者 田仲煜/摄

网帖称:遭强暴不配合,致施暴公务员死亡,洛阳一女子被判三年

法院回应:这是诽谤,该案并不存在,已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律师认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高书峰 张金涛 实习生 王迎节

“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3月28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帖子引起广泛关注,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大河论坛、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昨日,处在舆论漩涡中心的涉事单位——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根本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他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帖流传

遭强暴不配合,女子获刑

3月28日,网上一个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该帖详细“阐述”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例。

帖子介绍,案件发生在2009年2月2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化名)加完夜班后,独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因为太漂亮,被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

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拨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

跟帖者众

多数网友指责法院枉法裁判

帖子最后一段全文“引用”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

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拨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及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

昨日(3月27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详细的“阐述”,言之凿凿的细节。帖子发布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

多数网友表示愤慨,指责法院枉法裁判;也有个别网友对帖子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法院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法院回应

帖子内容纯属虚构

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卫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帖子所指案件。

他说,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正当防卫,是无限的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该案是真实的,宋丽即便直接将江某杀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从这一点来看,该帖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李卫富说。

昨日下午,李卫富的怀疑得到了证实。

<< 上一页12下一页 >>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王红伟   编辑: 李志题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