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农场诉镇政府违规转包土地获胜
2010年03月29日 21:54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海口3月29日电(付美斌)“刚打赢了官司,镇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就召开镇人大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解散我们辛苦经营几十年的农场。”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罗崩岭农场职工拿着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露出一脸的无柰。

记者3月29日在查阅屯昌县人民法院(2009)屯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后了解到,经法院审理查明,罗崩岭农场(曾用名锣翁岭农场、罗翁岭农场)系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由当时的屯昌县黄岭人民公社在罗崩岭一带组建的公社一级集体经济组织。1988年、1994年、1998年,该农场场长陈勃达先后与屯昌县黄岭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农场承包合同书,并交纳了相关费用。1998年12月1日,屯昌县人民政府核发给该农场[1998]字第0015号《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屯昌县黄岭乡罗崩岭农场。

2002年,屯昌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原黄岭乡并入南坤镇,罗崩岭农场由南坤镇管理。“2003年,农场职工们发现,南坤镇政府没有经过农场同意,将属于农场的土地分别发包给了别人。这些人拿着南坤镇政府盖章的合同,要圈占农场土地和山上的树木。”陈勃达指着南坤镇人民政府与陈某、李某等人于2003年6月15日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言语中带着气愤。在多次反映未果后,农场于2009年10月16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屯昌县人民法院认为,南坤镇罗崩岭农场由原屯昌县黄岭乡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创办,系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该集体经济组织自成立以来,虽历经数届场长变更,人员流动,但仍有一批相对固定的职工在农场集体用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明确指出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乡(镇)农村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且1998年屯昌县人民政府已给罗崩岭农场核发《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罗崩岭农场有权经营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座落于原屯昌县黄岭乡罗崩岭的土地。南坤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自行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将罗崩岭农场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发包给第三人,与法律规定相悖,已侵犯了罗崩岭农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屯昌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南坤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6月15日与第三人陈某、李某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无效。

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后没几天,南坤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何成主持召开了镇人大代表会议,举手表决通过解散罗崩岭农场。何成3月29日向记者表示,镇政府正在与代理律师积极准备,同时已上报屯昌县政府,将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罗崩岭农场问题。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王康忠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屯昌县南坤镇党委、镇人大、镇政府无权解散集体经济组织罗崩岭农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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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美斌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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