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扮嫖客抓住介绍卖淫者 被指钓鱼执法
2009年12月31日 04:00海峡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民警乔装成嫖客,在市区金沙娱乐城,通过“妈咪”陈某找来3名小姐去开房。结果,陈某因介绍了3名小姐,赚了600元抽成,被丰泽法院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了5年刑。

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警察使用了“钓鱼执法”,属量刑中从轻处理情节。为此,他昨向丰泽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介绍3小姐一审判5年刑

现年36岁的陈某,江苏人,原是丰泽区金沙娱乐城的营销经理,也就是“妈咪”,她手下有一批小姐,能按客人的需要安排不同的女孩提供服务。

这起介绍卖淫案比较简单:8月12日晚10点多,丰泽警方接到举报,安排3名民警乔装成嫖客,前往金沙娱乐城调查介绍小姐卖淫现象。当晚,在娱乐城包厢内,陈某先后找来3名小姐,介绍给乔装成嫖客的民警,由他们带走包夜。嫖资上,陈某收取了3600元,抽成600元。第二天凌晨,3名小姐在泉州某酒店准备卖淫时,被警方人赃俱获,陈某随即落网。

12月18日,丰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陈某介绍多名妇女卖淫,属于情节严重,但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两点上诉理由质疑量刑过重

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昨日,陈某的辩护律师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两点上诉理由,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此案中,丰泽公安分局出具一份《工作说明》,称“有人举报金沙娱乐城有介绍卖淫行为”,而派出4名民警进行先期侦查。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警方侦查的对象是娱乐城,而不是针对陈某个人,但实际侦查中,所针对的却是陈某个人。

此外,“陈某是在警方用‘钓鱼执法’手段产生介绍卖淫的犯意。”陈某的辩护律师称,钓鱼执法也叫诱惑侦查或诱捕侦查,在程序上带有非正义性,法院应考虑到这点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情节严重”,缘于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1人次,应按治安法处罚,介绍2人次,才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介绍3人次视为情节严重”。陈某的辩护律师列举了《人民法院报》相关案例,及上海高级法院1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的案例,来说明“介绍3人次卖淫,不应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观点。他还认为,1992年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介绍3人卖淫属情节严重,但1997年刑法修改后,这条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已被吸收,法院判决不应以此标准量刑。

本报记者 魏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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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柳菁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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