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称媒体人员“狗日的” 湖南一宣传官员被诉侵权
2009年11月05日 18:57正义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正义网长沙11月5日讯(记者杨建民)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公函描述《中国妇女报》工作人员带“狗日的”等字眼,日前被当事人告上法庭。长沙市岳麓区法院10月26日受理了此起名誉侵权案,并将于12月3日开庭审理。 

今年3月,湖南省石门县委宣传部以公函的形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国妇女报》等单位发文,还在网易、湖北大公网等数十家网站发布。公函长达15页,标题是“成德林--一条披着记者‘羊皮’的狼”,内容是描述《中国妇女报》湖南记者站工作人员成德林有违法违纪行为,其中有“疯狗”、“瘟神”、“丧家之犬”、“黄鼠狼”等字眼;还借宣传部副部长贺新初之口骂成德林“狗日的”等,文中有许多用语描述成德林“眼光阴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让人第一眼见了,就觉得不是个好东西”。 

据悉,成德林原为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主办的《当代法制报》记者。2003年底,《当代法制报》停刊。随后,成德林应聘到《中国妇女报》社,在湖南记者站协助工作,但没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这份以宣传部名义发出的公函是石门县宣传部副部长贺新初起草的,成德林认为,公函中的上述污辱性的用语是对其人格的侮辱和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在侵权范围消除不良影响,赔精神损失费1万元,直接损失6000元。长沙市岳麓区法院10月26日受理了此案,并将于12月3日开庭审理。 

【编者按】 

此案虽然不大,其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却很值得关注,如该文是以公函发出的,下面署的是“石门县委宣传部”并盖有公章,并无贺新初的个人签名,如果侵权事实成立,让该公函的起草人承担责任是否妥当?如果该公函是一个办事员起草或者是多人参与起草,成德林又将如何告诉?作为石门县宣传部副部长的贺新初可以以“受委托履行公务”为由来回避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如果成德林起诉宣传部,事实上也做不到,因为宣传部不是独立法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小小的案件,涉及很多不寻常的法律关系,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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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建民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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