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案2名涉事警察获轻判 遭众人质疑
2009年08月15日 14:38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主犯张厚华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涛被判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00元

●普华永被判有期徒刑16年

●狱警李东明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狱警苏绍录被判有期徒刑1年

半年前曾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有了初步结果,昨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法院:狱警渎职、虐待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犯罪嫌疑人李荞明被打死,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网友:判决过轻

李荞明是在监狱里被人活活打死的,当值狱警难逃其咎。但从判决结果看,李东明和苏绍录的量刑明显偏轻,其中被判缓刑的李东明根本不用坐牢。判决结果刚被媒体公布,就引来了社会上的一片质疑。在宣判时法院也表示,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轻判的理由,一些网友表示质疑。有网友认为苏绍录熟悉监狱管理,所谓的“阻止他人自杀”可能只是其串通别人编造出的理由。甚至有网友调侃说,“这么稀有的立功机会,怎么偏偏让这个狱警碰到了呢?”

律师:二审很可能改判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躲猫猫”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看守所警风警纪不严造成的,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张起淮认为,“躲猫猫”案件性质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应按照情节特别严重来量刑,因此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的判决量刑太低,不够公道,达不到震慑效果,他认为二审时上级法院很可能作出改判。(记者任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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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朝亮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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