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为强奸疑犯求情遭拒 带人群殴检察人员
2009年07月26日 09:48扬子晚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新沂市公安局原治安大队民警曹振报复伤害该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林一案,24日下午在徐州丰县法院当庭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振有期徒刑15年。

现年43岁的被告人曹振,原系新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曹振因其八弟曹善鲁涉嫌强奸案、亲戚姚东风涉嫌盗窃案,两次找到新沂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林说情,均遭到拒绝,遂怀恨在心,多次跟踪张林伺机报复。

2007年12月12日晚9时许,曹振伙同曹渊等6人趁夜色携带铁棍、木棍等凶器,窜至新沂市圣丰小区事先埋伏,趁张林上楼回家不备之机,殴打张林,致其住院治疗35天。

经法医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被害人张林左胫骨中段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另查明,2006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曹振为泄私愤,伙同曹渊、赵步非、胡扣山等人,将正在熟睡的刘某打成轻伤,还先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作案8起,财物价值2.1万余元;曹振、曹渊等人还无故或者因小事随意殴打和追逐他人,寻衅滋事作案6起,并致施某轻伤、多人受伤。此外,曹振还指使别人到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渊、胡扣山、赵步非也受到应有的惩罚。

(刘秋苏 张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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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秋苏 张凌飞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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