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卖春宫铜镜被拘三天不满处理状告公安局
2009年06月21日 11:22人民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摆摊销售带有春宫图的铜镜时,古董商人杨女士被警方带走,随后被以“出售淫秽物品”为由行政拘留3天。前天,对此处理决定不服的她与宣武公安分局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她坚称,自己摆摊出售的这个铜镜是“古代艺术品”,并非“淫秽物品”。

杨女士说,两年前,她在石家庄文物市场买了一个圆形铜镜,镜的背后有4组男女图形。3月12日一早,她在报国寺文化市场租摊展示包括铜镜在内的收藏品时,被宣武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民警带走。当晚8时,她收到了警方对其处以3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理由是她待售的这个铜镜“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

不服该决定,杨女士将宣武公安分局告上法院。杨女士认为,“春宫图”是古时女子陪嫁嫁妆的压箱底之物,意在性启蒙、祈子和辟邪。她的这个铜镜是明清时期的玩物,是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的古玩艺术品,不是淫秽物品。

前天,宣武公安分局法制科的两名民警到庭答辩,并请求法院维持其行政拘留3天的决定。他们称,对杨女士作出拘留决定,依据的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该鉴定书称,“根据刑法第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女士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

据了解,刑法第367条规定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法庭上,杨女士的律师指出,该法规所称淫秽物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而杨女士的铜镜仅由人形图案组成,没有文字具体描绘性行为。此外,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暂行规定,包含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不属于淫秽色情出版物。

杨女士的代理律师还当庭提出,应该对该铜镜进行文物鉴定。如果铜镜被鉴定属于普通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杨女士收藏和转让合法取得的民间普通文物就属合法行为,而不属于出售淫秽物品。对此,法官表示需在合议之后再作答复。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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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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