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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为失地农民维权获刑 被指故意毁坏财物
2008年09月23日 06:00中国青年报 】 【打印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成二审焦点

律师李方平在向河源中级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称,检察机关指控刘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证据,是由东源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两份涉案物价鉴定结论书。但该鉴定结论书仅具参考性质,而非法定用于诉讼活动的鉴定文书。

刘尧在自己写的刑事上诉书中称,东源县检察院指控他与村民故意损坏的财物价值高达5万元,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拍照并无显示时间,照片旁也无相关当事人的签名与手印确认,更未注明是谁、在什么时间、用什么工具损坏,两份鉴定“与各被告人的陈述及村民证明天差地别”。因此,刘认为“作为证据提供的现场勘查材料反映的并非事发现场的原始状态”。

据介绍,根据有关法条,损毁公物1000元以下,不构成犯罪,只能予以治安拘留15天;损毁公物数万元,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参加完当天庭审辩护的深圳律师协会律师孟西告诉记者,当天这个话题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孟西提出强烈质疑,东源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且没有证据显示鉴定人曾子荣具有司法鉴定的资格。另外,上述鉴定结论书也没有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共同鉴定,更没有加盖公章。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公章只是模糊,并非没有公章。

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鉴定材料中的55米止水带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实,其鉴定材料仅是“派出评估员到现场进行清点测量而得”。

除此之外,孟西认为,富源公司在没有办理完征地手续、只给村民一部分补偿款的情况下,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证,在别人的土地上强行施工属于违法。尤其是当国土部门下令停建后,水电站工程不但没有停工,还昼夜施工,因此村民现场阻止施工应属于自救行为。

本报深圳9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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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芳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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