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粮食局两部门负责人因涉嫌贪污被错捕错判羁押400多天,终审裁定宣告两人无罪后,两人分别提起国家赔偿,最终获得7万余元的赔偿款。
2001年7月,原州区粮食局军粮专供站副站长王军和原固原县粮食局粮油购销公司副总经理刘贵孝等人,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当月底被逮捕,同年9月和8月分别被取保候审。当年11月30日,刘贵孝被解除取保候审,再次被逮捕,王军则于次年1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再次被逮捕,2002年12月6日两人均被释放。2003年5月26日,两人又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又被解除取保候审。
据了解,2002年2月6日,原固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刘贵孝、王军犯贪污罪,原固原县法院于同年先后3次作出刑事判决书。2003年,原州区法院又先后两次作出刑事判决书。王军和刘贵孝分别对前两次和第四次有罪判决提起上诉,原州区检察院4次提起抗诉,认为“刘贵孝、王军等人贪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固原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州区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先后4次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州区法院随后判决刘贵孝、王军无罪,原州区检察院再次提起抗诉。2004年3月3日,固原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在两年多时间里,王军被羁押401天,刘贵孝被羁押404天。在羁押期间,原固原县检察院分别向王军和刘贵孝追缴涉嫌贪污现金2万元。
固原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王军和刘贵孝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经终审裁定确认无罪,两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追缴的涉嫌贪污现金也应予以返还。2008年4月29日,固原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和原州区人民法院共同赔偿王军39823.31元,赔偿刘贵孝40121.24元,两机关各负担一半,原州区检察院同时返还追缴的现金。 (新消息报 记者 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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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俊博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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