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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遭强奸后被踩死 凶手仅判无期引争议
2007年01月10日 10:41投票数: 顶一下  【

法院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至此,案件似乎真相大白。但是,2006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让坳头村的村民大跌眼镜,杀人抛尸的杨远征仅仅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杨远征犯强奸罪,却只提供了被告人杨远征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遂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最后,法院还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杨远征归案后认罪服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据此判处杨远征无期徒刑。

百名老师联名要求严惩凶犯

这起判决立即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附近山寨的人们纷纷联名盖手印要求依法严惩罪犯!邹春宝退休前的工作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同事们也以党支部、教育工会的名义,于2006年12月14日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请愿书,要求严惩杀人凶犯,签名的老师有100多位。

日前,邹春宝在电话里向记者提出了他的疑惑:“凶手认罪服法,就可免除死刑,岂不是天大的法律笑话!杨远征残杀幼女,毁尸灭迹,手段残忍,并且既不是精神病人又不是投案自首者,在法院判决之前杨远征都没有立功的表现,何来可酌情从轻处理?”

据了解,邹春宝一家目前已委托律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申诉。据《齐鲁晚报》

观点争鸣

“认罪服法”不是免死理由

郭书山(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法学系副教授):

我国《刑法》规定,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她本人的同意,也应认为侵犯了其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结合该法规定,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成立奸淫幼女罪。

首先,对于幼女,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其次,主体上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最后,主观上是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不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

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规定从重处罚。但是,下述情况不按该罪处理:

虚报年龄,导致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是幼女,经幼女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嫖宿幼女的,不成立强奸罪。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交行为,一般不按强奸罪论处。

在本案中,从法院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杨远征见真真一个人在玩耍,便产生了奸淫她的想法,证明了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故意,且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随后,杨远征将真真带至自己住房内,并抱起真真,扯脱她的裤子。”证明了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性交行为。至此,从主观和客观一致的角度分析,被告人杨远征已经具备了强奸罪的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杨远征采用“用手卡脖子”等暴力方法,证明了暴力奸淫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而“事后,杨远征将真真装进一个编织袋中,为防止真真未死,杨远征又在真真的头部和其他部位用力踩了几脚,在确认真真没动弹后,又采取抛尸行动。”这些情节足以验证,被告人在奸淫行为结束后,故意杀死被害人,且手段残忍的事实。因此,我个人认为,被告人杨远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对本案最终的处理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认罪服法”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而在这样一起恶性杀人案件中,以此“酌情从轻处理”是史无前例的。

   编辑: 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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