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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刑事判决”还认为,在该诈骗案中,诈骗嫌疑人骗取的不是新兴县建行的钱,而是储户东阳公司的钱的钱。代理律师认为,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歪曲。因为犯罪嫌疑人伪造了印章、支票后,以欺骗手段在银行划走钱,所骗为银行的钱。储户的钱存入银行之后即归银行所有,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而不是物权之债。银行负有给付储户与存款本金等额货币及利息的义务,而不是给付储户存入银行的货币本身。
针对“17号刑事判决”中的两处有争议的问题,记者来到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采访,该院研究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以“本案的审判长在外开会”为由予以拒绝,并称“被告人刘炳森已经提起上诉,此刑事判决尚未生效。”
国有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
在11月22日的庭审中,尽管新兴县建行的代理人以各种理由推脱银行方面的责任,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东阳公司与新兴县建行是“储户”与“银行”的关系,而且如果没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和诈骗嫌疑人“里应外合”,这3000万的存款是不会被骗走的。
人们通常认为,在没有合适的理财渠道的情况下,把钱存入银行是最安全的,但多起“里应外合”的金融诈骗案使国有金融机构的信用度已经大打折扣。
发生在新兴县建行两起金融诈骗案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问题,也反映出了有关方面对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力”监管缺位。
东阳公司的3000万元于2005年3月18日被黎、吴二人骗走。同年4月7日,黎、吴二人用同样的手段再次骗取东阳轻工公司1000万元时,被营业人员识破而未得逞。两起案发生的间隔时间不到一个月,可以肯定黎、吴二人在骗取东阳轻工公司1000万元时,银行方面就已经看出所谓“存款大户”黎、吴二人的本来面目,但银行方面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同年7月底,东阳公司到银行支取存款发现3000万元被黎、吴二人“安全转移”后,银行方面才不得不报案。“新兴县建行的做法已经到了麻木的地步,”广州一位曾经关注过此案的记者认为,如此下去,银行在储户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定会降到“零”度。
在类似的案件中,诈骗嫌疑人能够得逞一个关键的因素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盗取了储户的预留印鉴,然后进行伪造,里应外合,使诈骗成功。
这几年针对银行的许多诈骗案件,都与“预留印鉴”有关。由于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认印鉴不认人,因此许多诈骗犯千方百计打预留印鉴的主意。目前,许多犯罪分子借助高科技手段伪造或变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仿真效果逼真。由于一些银行对客户预留印鉴缺乏严密健全的保管制度,给银行工作人员泄露、随意动用,使犯罪分子屡屡得逞。
为让老百姓把钱存入银行以后有一种“金融安全感”,除了对银行本身的监管应该到位之外,有关方面还应当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预留印鉴”存款惯例所存在的问题,不给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机。
作者:王甘霖 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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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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