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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经费由地方保障弊端:查职务罪案多顾虑 
 2006年10月16日 10:12字体: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在今天的《检察日报》撰文指出,中国现行的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从多年实践来看,存在明显弊端,其中经费保障问题最为突出,检察经费应及早脱离地方财政。

文章指出,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导致经费保障地区差异过大。目前检察机关的办公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办公经费能否得到保障,完全取决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取决于地方财政的收支安排。虽然检察机关一般性行政经费,地方财政基本上可以保障,而办案经费则差异悬殊。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经济欠发达地区每年拨给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则十分有限,严重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文章分析认为,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还容易导致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畏首畏尾。查处行政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在赖以运转的司法资源的配置上,检察机关都有求于当地党委、政府。不难想象,一个监督者依靠被监督者的财政拨款才能维持运转,其要真正切实地履行监督职责何其难!

文章还指出,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地区差异,也是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匮乏的一个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各地区经济差别悬殊,各地财政收支差异较大,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正是由于这种差距,使得东北老工业基地及西北地区的人才大量外流,与区外之间的人才流动呈现“逆差”。

鉴于以上原因,文章建议检察经费应实行上级统一管理,纳入国家财政计划内,由国家按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计划。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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