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财经 娱乐 时尚 宽频 直播 博客 论坛 彩信 凤凰卫视 我的凤凰
中文台 资讯台 欧洲台 美洲台 电影台 凤凰广告 凤凰周刊 节目表 /繁体  
凤凰网 凤凰网 > 资讯中心 > 生活 > 声色风月 > 正文
 劳动保障部提醒警惕用人单位赖五一加班费 
 2006年04月27日 14:16字体:  
 

“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向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

目前,各地有不少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弹性工作制即“非标准工时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高级管理、推销人员、出租车司机等工作时间有弹性的劳动者;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常见于交通、邮电、航空、渔业等需连续作业的特殊行业,或冷饮、旅游等季节性较强行业的劳动者。

据上海市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近来有一些企业利用弹性工作制,悄悄“弹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有的甚至未经批准就擅自实行弹性工作制。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弹性工作制不能成为企业拒付加班费的理由,劳动者要避免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弹性工作制是企业内部制度,“由单位说了算”,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否则属违法;二是认为弹性工作制可“弹掉”一切加班费,根据规定,弹性工作制也有工作时间上限,劳动者可以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

据了解,从事弹性工作的劳动者,其应得加班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其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三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二是对于从事不定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应有一天休息日,在这一天工作的应计加班费;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及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按此标准计算,超出的工作时间应以150%计算加班费。(完)

来源:新华网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 转发好友 | 我要“揪”错 | 字体:   | 打印 | 关闭 | 
 
 
  跟贴排行 TOP8
 
公司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服务条款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凤凰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lawyer@phoenixtv.com.cn 京ICP证030609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