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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劳教立法再陷僵局  
2005年09月20日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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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搜查令

文、图/记者   谌彦辉

9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称,中国政府将在适当时候核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据报道,罗干是在于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开幕式上讲这番话的。

观察人士认为,罗干的讲话是个信号,它至少表明,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变革在即。劳教制度的存废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息息相关。该制度的变革,是中国核准国际公约的前提条件。在此背景下,有关劳教立法的话题随即又变得活跃起来。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1990年代末,全国人大法工委便已着手劳教立法,后因法轮功成员围堵中南海事件爆发,一些法轮功成员被收容劳教,立法也因此中断。

2003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再度启动立法。两年多来,立法小组几经修改,已拿出《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并原定于今年4月进入初审阶段。但全国人大最近释放出消息,今年内,该草案很难进入审议阶段。

据知情人士透露,6月初,草案发给各省、各部委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从反馈的情况来看,来自公安部门的反对声音最大,其它部委多数认同,而各省的意见则相对较复杂,其间夹杂着对社会治安不稳定的担忧。

“毛时代的遗物”备受质疑

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被境外媒体和人权组织诟病,大陆百姓对此也颇多微词。他们习惯将劳教与劳改混为一谈,并认为都是“坐牢”,俗称“二劳改”。即便是国家机关,也常常将二者相提并论,统称为“两劳人员”。

在北京,一些被劳教过的人对《凤凰周刊》说:“说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我们往往都被当作敌我矛盾处理。”在他们看来,劳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有时比刑事处罚还要严厉。

劳教甚至与一些刑事处罚出现“逻辑颠倒”。如在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缓刑,而从犯却被劳教1年以上;有的盗窃案件,盗窃一、两千元,刑期仅为几个月,而偷几百块钱,却被劳教2至3年。

他们说,劳教所就像一个“大染缸”,很多人进去后学到了其它技能,比如小偷小摸的学会了暴力滋事、爆炸技术。一些劳教人员还萌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

2003年孙志刚惨案之后,又传出辽宁葫芦岛劳教人员张斌死于酷刑的消息。于是,这一制度再次成为舆论攻击的靶子。

有学者批评说:“劳动教养不通过正当司法程序,却做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这在实行法治的国家中是绝无仅有的。”

海内外人士纷纷提议废除劳教。广东省有政协委员率先发出提案,建议废除这项制度。

2003年,在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上,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质疑劳教制度的议案又创“新高”,共计13件。在这些议案上签名的人大代表达到420名,超过2984名人大代表的1/10。

一些外电评论称:“作为‘毛时代的遗物’,中共面临着国内外要求改变这一制度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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