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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 凤凰网 > 凤凰周刊 > 2007年06期(总247期) > 国际 > 正文
 中国首次引渡俄罗斯嫌犯 
 2007年04月01日 22:26字体:  
 

一件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的“双边引渡”成功案例,对于促进成员国间的经常性司法合作与协调具有积极作用;但在更为广阔的世界范围,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司法合作,还需要双方在人权、人道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俄罗斯公民沙宾科夫·尼古拉·米哈伊洛维奇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引渡裁定书。沙宾科夫因涉嫌俄联邦刑法第105条所规定的谋杀罪,将被引渡给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1月21日,在法定的最后期限,沙宾科夫没有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而对于他是否被引渡回国的审查,中国方面进入了最后一道程序——国务院行政审查。

去年9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上合组织各成员国法院签署联合声明,承诺上合组织各成员国之间将加强在引渡、遣返等方面的合作,促进成员国之间在安全等领域的经常性司法合作与协调。

分析人士称,这次引渡本身就是上合组织两个成员国之间具体实践司法协助的成功案例。

俄水手中国境内犯案

今年41岁的沙宾科夫,2004年12月经哈尔滨市入境,后前往停靠在上海港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籍的“领袖”号货船上担任水手。

2005年1月11日,由于个人关系交恶,沙宾科夫在醉酒后蓄意多次击打另一名船员麦里尼克,导致麦里尼克身亡。

依据中国刑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典,均构成犯罪,沙宾科夫被指控蓄意谋杀。2005年1月12日,上海警方应俄罗斯驻上海总领馆的要求立案侦查,羁押了沙宾科夫。侦查终结后,上海警方向俄驻华使馆通报了案情,并应俄方请求,移交了沙宾科夫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2006年2月10日,俄驻华大使馆照会中国外交部,转交了俄总检察院的正式文本,请求根据《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将沙宾科夫引渡回俄罗斯接受刑事追诉。

俄方的引渡请求书称:沙宾科夫的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者法医鉴定报告及其他诉讼和侦查材料证实,可以确认,其行为涉嫌触犯俄联邦刑法第105条规定的杀人罪,俄联邦司法机关已决定对沙宾科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并发出国际通缉令,据此请求中国予以引渡。

中国法律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因为中国法律的上述规定,俄方在提交引渡请求书的同时承诺,将为沙宾科夫提供包括律师帮助在内的所有可能的保护,并保证沙宾科夫将不会受到刑讯及各种残酷的、非人道的、诋毁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外交部转达的俄方引渡请求后,2006年6月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俄方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中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第一例引渡请求审查案件。

根据中国《引渡法》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引渡的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8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立案次日向沙宾科夫送达了俄引渡请求书副本,同时向其说明了中国引渡法有关审查程序的规定,告知其有提出答辩意见及委托或要求指定中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沙宾科夫表示同意为其指定律师。8月31日,沙宾科夫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

没有悬念的成功案例

9月7日,上海市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但在庭审中,沙宾科夫及律师对俄联邦引渡请求指称沙宾科夫涉嫌谋杀犯罪和主张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沙宾科夫认为,事发的“领袖”号货轮,该船入籍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按照有关国际法规定,事发货轮属于该国领土,俄罗斯联邦没有刑事管辖权。沙宾科夫还提出,他是因为受到侮辱才殴打了对方,没有杀人意图。

沙宾科夫的律师则提出,俄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沙宾科夫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5条所规定的谋杀罪,此外,沙宾科夫被上海司法机关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在听取了沙宾科夫及其律师的意见后,上海市高级法院宣布休庭,择日作出裁定。

2006年9月19日,上海高院依照《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向沙宾科夫宣读了引渡裁定。

对于沙宾科夫及其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合议庭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沙宾科夫是否蓄意谋杀的问题不构成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条件,不影响对俄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审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虽然对“领袖”号货船享有司法管辖权,但该国并没有提出引渡请求,而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俄对在其境外实施犯罪的俄联邦公民具有司法管辖权,此问题也不影响对俄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审查。

对于沙宾科夫被上海公安机关羁押期间刑期折抵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告诉沙宾科夫,将如实通知俄联邦司法机关,由俄司法机关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200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引渡裁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沙宾科夫一案的裁定。据报道,沙宾科夫的中国律师1月23日证实:沙宾科夫同意被引渡回国。

大陆司法界和舆论界似乎对这一事件评价颇高且抱有极大热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在接受大陆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一起意义重大的“被动引渡”案。该案的审查过程严格遵守《引渡法》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把引渡合作真正变成了一种司法合作。

黄风还说,被请求引渡人不再是国与国之间交易的筹码,而是引渡诉讼中的一个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和权利来为自己抗辩。

但据记者了解,俄罗斯国内对此事并无多大关注,各大媒体均无沙宾科夫的报道。

引渡合作还待加强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最高法院作出核准引渡裁定后,将向外交部送达裁定书文本,由国务院决定是否准予引渡。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由外交部通知公安部执行。但事实上,引渡都是以不会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

中国《引渡法》中规定,有一些情形是应当拒绝引渡的,如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等。

日前,加拿大要求中国把一名涉嫌在多伦多犯下杀人罪的嫌疑人引渡到加拿大受审,但被中国拒绝。加拿大皇家骑警发言人沃德证实,加拿大正通过外交途径与中国交涉,要求中国把涉嫌2000年在多伦多杀害中国女移民刘小雁的嫌疑人蔡川引渡到加拿大受审。

2000年1月6日,多伦多警方在一个大旅行箱内发现了被勒死多日的刘小雁的尸体。同时发现刘小雁的同居男友蔡川下落不明。经调查取证,警方认为蔡川是杀害刘小雁的重要嫌疑人,于是发出捉拿蔡川的通缉令,同时请求中国警方予以协助。

不过,蔡川和遇害人刘小雁都是中国公民,根据中国《引渡法》,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应该拒绝引渡。由于加中两国没有引渡协议,加拿大只能通过协商谈判来促使中国引渡蔡川。

从1993年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开始,中国迄今已经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条约。

遗憾的是,在这25个国家中,只有一个发达国家。2005年11月,中国与西班牙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而该条约的缔结,与中国同意了“死刑不引渡”条款密切相关。

中国首例引渡案是2001 年6 月由云南省高院审查的法国请求引渡的案件。

而困扰中国与西方国家签署引渡的原因,除政治因素外,最大的问题就是死刑问题。中国刑法中至今还保留着68个死刑罪名。中国请求引渡回国的逃犯,罪名为杀人、抢劫、绑架、强奸、走私、贿赂、贪污等,按照中国刑法都有判处死刑的可能。但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都有明确要求“死刑不引渡”条款。

建立引渡合作关系的基础,就是对相互之间法律制度的信任,缺乏这种信任,就难以建立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2005年签署的中西引渡条约中,首次引进“死刑不引渡条款”,2006年4月,中西引渡条约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有可能将成为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谈判的范本。来源:《凤凰周刊》

 
作者: 记者 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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