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望“原罪”不药而愈是不可能的,老百姓也不会同意,今后还将成为问题。但把历史税收问题撂在显微镜下,为了矫枉,不惜过正,稍有问题就被打入地狱,显然也是不可取的。
中国在向市场化转轨的创伤性体验进程中,涉及到经济转型和转型正义问题。赚了个钵满盆溢的富贾们,总是在人前摆出一副豪迈天成的样子。但在其与人不屑的背后,难掩底气的不足,紧绷的神经打个嗝都会骨折。在一个“何时市场,何时主义”远未确定的社会里,天晓得“原罪”的追究何时电闪雷鸣?那些财富上亿的主儿,任谁也不敢保证不会被“以查税的名义”搞掂。对历史税收问题的解决,其着力点不是放在对历史旧账的纠缠上,而在于对今天的规范,在于树立起有法必依的典范。
半夜吹口哨的人
富人的税收问题是一个长久不衰的话题,最近被炒热多半来自每逢中国富人财富排名出炉的密集期,富豪榜俨然成了“杀猪榜”。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年来,某些人利用体制缺陷或因政府疏于管理有法不依,通过偷逃拐骗国家税收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而广遭诟病。前者类似堂而皇之的避税,游荡于法律边缘地带;后者固然刻有复杂的历史胎记,但因触及法律底线而成为一代富人最大的梦魇。几乎每一个身价上亿的主儿的淘金过程都与税收密不可分,中国富翁的真实生活状态犹如一个“半夜吹口哨的人”,时刻要为自个儿不停壮胆。数据显示,我国前50个富豪的资产即相当于5000万农民1年的纯收入,300万个百万富翁的资产,相当于9亿农民两年的纯收入。当今中国那些财富动辄上亿、几十亿的富人,如果自称原始积累来自于祈祷、或与上帝的对话、或发现了什么金矿,只有鬼才相信。在中国靠诚实积累起上亿元资本比天上掉馅饼的概率都低,这是地球人皆知的事实。固然,在中国富得流油的人中不乏佼佼者,但有多少人真的能够经得起“查税”的追问?确实是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
张海,曾经的特异功能大师,用“意念发功”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如入无人之境,仅几年时间就成为真正能够呼风唤雨令人刮目的亿万富翁,直至因健力宝事发而“功废”;顾雏军的戏法也只是花了几百美元在开曼群岛开了个公司,在国内一些经济学家“难得糊涂”的掌声中,一时竟也成了国内资本市场上大红大紫的人物,直至今天被送进大牢还在不停地忽悠、喊冤。中国的这个以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犹如公然打劫而功成名就的富人单子太大了,可以一直不停的拉下去—黄宏生、杨斌、唐氏兄弟、周伟彬、周益明、张荣坤、周正毅、陈凯……。
在中国的市场化转轨过程中,很少有富人的“成就”不是以国有资产流失为前提和结果的。时至今日,到底有多少国有资产在国民的“阵痛”中流失,有多少人在国企破产的大潮中魔术般地赚了大钱,有谁能说的清楚?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在一个全国性干部培训班上感叹:现在对国家危害最大的,就是腐败对国家的资源和国有资产的严重侵蚀;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权力寻租,不惜以几十倍、几百倍,甚至更多的国有资产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正因如此,问题才被提出:对那些曾经利用所谓“历史原因”发横财的人,是否应该对其原始资本积累的过程进行法律甄别和追溯?
中国税法的追溯期
中国税法有一个令人颇感困惑之处,税收追溯期几乎是无限期的。换言之,对问题富人或企业的税收“一查到底”,在中国具有坚实的法源基础。按照《刑法》规定,追诉期一般以20年为限;《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保存10年的规定。关于税收追溯,按照现行法律,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但是,税法对某些类似“税收原罪”行为的追溯则是无限期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溯。
抗缴税款和骗取税款一般不难理解,什么是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均为偷税行为。也就是说,税法中对偷税行为的界定,几乎已包罗所有涉税中的会计事项。中国税法偷税概念的广延性,意味着法律对“税收原罪”的追溯没有期限。现实中,在经济转型国家,对付商人最妙的办法莫过于“以查税的名义”,正像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台后对付寡头那样:对付政敌行使的是税收公权力的亮丽光环。这就是“硬刀子”——翻旧账、查老底的“扒粪坑”行动,倚仗的是粪坑越扒会越臭的道理。
以上只是法的原则,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中国税收表面上刚性十足,实际操作起来弹性很大。所谓的税收“刚性”,历经懈怠的行政部门和贪腐官员的钝化,无不扭曲变形。且不论地方政府的利益,即使是“普通干部”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也几乎没有限制。遇到利益之争,整个博弈过程全然成为法律“人治化”的过程,法的原则绝对混沌得一塌糊涂。这就是企业家任谁也不敢保证何时会被“以查税的名义”搞掂的原因。正由于经济转型期“何时市场,何时主义”的不确定性,中国的企业家要想在市场上干干净净做事难!反之,则有机会。
中国的两个“特赦”
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曾下发一个“27号文件”,这个被海外人士称之“税收特赦令”的文件规定: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2004年6月底前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除依法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不予其它处罚;反之,在上述期限内仍不主动补税的,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27号文”出台的背景是,涉外个税这块尽管我国实施内外有别的差别待遇,但涉及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的个税流失仍然巨大(年均约100亿元)。这当然有违税收公平,中国税制的有效性也频遭世人质疑。不过,此次税收特赦在中国当前税收环境中的有效性仍然值得怀疑:资料显示,税收“特赦”政策出台后,补税总额只有7个多亿,与已经偷逃掉的几百亿个人税收的既成事实相比,很不成比例。
另一个“特赦”争议就比较大了。2004年河北省曾经下发一个“1号文件”,其主要精神是: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1号文件”出台后,国内法学专家几乎一边倒地认为,这个针对民企“原罪”放水的文件,已经涉嫌触及以至逾越了国家法律的底线。对“原罪”赦免必须是在制度的约束下展开,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修正案或作出专门决议,对什么样的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从轻、减轻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任由各地方政府制定自己的文件,确定自己的标准,法治的统一将无从谈起。
也有部分经济或社会学人士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河北省的红头文件对民企“原罪”公开予以宽恕,是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一次大胆尝试,体现了当地政府的政治智商。不追究民企“原罪”,是对“过去”的理性和建设性告别。按照一些民营企业家的说法,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一直非常恶劣,以往的、以及现在进行时态的违规都是环境所迫。有人甚至进一步追问,又有哪一家企业经得起“税收查账”?
还是早了断了好
“不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邓小平曾经对“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作过这样一个精辟论述:“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邓小平的“不争论”,无疑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伟大政治家积一生智慧的结晶。然而,改革开放近30年,中国之今日与往日已经不可同日而语。现实中,“不争论”俨然成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尚方宝剑,成为某些人肆意侵吞国家财产的护身符。放任“不争论”的令箭广为滥用,也不符合邓公的实事求是精神。
在一个纠错机制不健全的社会里,不断地试错,失败后又不允许“争论”,已经让社会转型付出了惨痛代价,“社会主义含量”几近丧失殆尽。也正因为未来充满不可知性,对“原罪”的争论乃至寻找最优解才有必要和迫切性;反之,让人们在背负“原罪”的质疑中继往开来,让企业家命运操之于未知中,在已经积重难返的问题上继续累积矛盾,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动荡,也会使人们对财富的更高追求趋于懈怠。社会鼓励什么、不鼓励什么应该有一个明确的信息,不能老是使用模糊语言。只有傻瓜才会在一个毫无规则的赌场上下注,让企业家在忐忑不安中进入状态是很难的事。
目前无疑是现实面对“原罪”的最佳时机,早解决早主动。“原罪”涉及社会转型期的公平与正义问题,即使仅从社会观感上看,其影响亦不可小觑。对一些因体制缺陷、管理不规范、内外勾结偷逃骗税而发了大财的人进行税收追究的正当性应该没有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前提是“社会主义”制式的。正因为人们对“主义”还保留着那么一丝虔诚,才有理由相信政府在公平与效率的选择上重建“和谐社会”的决心。
对于“原罪”的拷问,并不意味着改革的时钟向左摆,也不在于法律上的盲点和操作上的难度,关键在于政府有没有决心和自信做这件事。对于“税收原罪”问题,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厘清责任归属,政府、官员、制度、个人、企业,谁的责任谁负。在天堂和地狱之间寻求最优解,让问题富豪理直气壮地浮出水面。指望“原罪”不药而愈是不可能的,老百姓也不会同意,今后还将成为问题。但把历史税收问题撂在显微镜下,为了矫枉,不惜过正,稍有问题就被打入地狱,显然也是不可取的。
公开透明的税收是税制受到纳税人尊重的前提。纳税人有权力要求政府税法执行的一致性,对那些试图逃避纳税义务的人保持严肃性。这实质上是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如果征税机关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对同样情况进行同样对待,或对不同情况一样对待,必须解释这样做的充分理由。不能让税收沦为某个集团单纯追求自身利益的公器。如果说,在一个市场经济中,侵犯公民自由和社会公正的危险主要来自掌握规则和话语权力的政府和强势者。那么,仅从这一点而言,以法治税的主要任务就是对政府和强势者行使约束力。现在一些地区仍然在拿税收恶搞,潜规则盛行,法律被折扣得七零八碎:都知道不行,犯法,但没有人管。“原罪”未及追溯,“本罪”没有脱身,“现罪”正在发生,这就有些可悲了。来源:《凤凰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