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即将批准国际人权B公约,这将给中国的人权保障带来重大挑战。目前,中国正为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进行各种准备工作。
香港《大公报》11月29日引述权威消息证实,中国已签署8年之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有可能获得批准。消息源透露,如果一切顺利,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北京召开奥运会前批准该项公约。
全国人大有关信息源向《凤凰周刊》证实,日前媒体透露的消息真实性程度很高,中央的确有这样的打算,但是目前,该公约仍然停留在国务院系统,尚未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程序,中央高层在等待选择合适的时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该项公约。
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两个公约,一个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另外一个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般通称前者为A公约,后者为B公约。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10月签署了A公约,这一公约在2001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中国正式生效。
延宕8年的人权公约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这项公约自签署8年来一直未获全国人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公约》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53条。《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隶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作为中央高层指定的科研机构,承担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论证工作,并就研究结果向中央高层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对《凤凰周刊》说,早在公约签署之前,课题组就曾向中央高层建议,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精神和人权保障机制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基本一致,为提高中国人权保障的水准和缓解国际社会的误解和指责,应该尽早签署和批准该公约。
中央高层显然接受了课题组的建议,于1998年签署了该项公约,在当时为缓解国际社会的误解和指责作出了贡献。
刘海年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两次参与该公约的研究论证工作。他说,公约签署之后,中国的立法机构实际上已经在开始参照《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进行立法,试图与国际标准进行接轨。
中国人权保障将面临重大挑战
中国之所以延宕10年批准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刘海年介绍说,这主要是因为和A公约中着眼于公民权利的授予不同,B公约主要着眼于政府权力的限制,中央认为,国内相关的人权保障立法还和国际标准存在着差距,过早批准容易导致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不相适应的局面。
“目前中国人权保障和公约要求的国际标准之间在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上已经比较接近”,刘海年认为,2004年,中国已经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以及从2007年1月1日起,死刑的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这些都是中国为批准人权公约所做的一部分准备。
尽管如此,包括刘海年在内的相当一部分专家认为中国在人权的保障方面仍然和公约的标准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
政治性结社尚未受到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韩大元说,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是这种政治权利并没有具体的法律相对应,法学界一直有学者呼吁通过《结社法》,对公民的结社权利进行具体规定。
目前中国有关结社的法规,仅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来规定,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并不是法律,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该条例仅对非政治性社团进行了规定,但是政治性社团的法律地位、现有的登记程序和活动规则并没有涉及。
中国死刑种类过多。刘海年认为,现行中国刑法典规定,“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一点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罪行最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在表述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但是依据公约的精神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非暴力犯罪一般都不处以死刑。中国的刑法典死刑种类繁多,达到69种,其中很多死刑种类涉及到非暴力犯罪。如果中国批准公约,中国的刑法典可能需要大幅修改。目前中国社会中,已经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提倡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判处。
B公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有关刑事诉讼问题,其中涉及到“反对酷刑”、“无罪推定”和“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等内容。中国在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中,刑讯逼供虽为中国法律所禁止,但这一现象从发生的几率显示,仍然比较普遍。而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虽然得到中国司法领域的认可,但还没有在刑事诉讼法活动中得到最终确立,除此之外,中国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中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文昌向《凤凰周刊》透露,有关方面已经就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草案起草完毕,预计明年将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楠来判断,中国如果真如消息所称,在两年内批准该《公约》,则可能会对《公约》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或发表解释性声明。
对国际人权公约提出保留或发表解释性声明,是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人权法承认的缔约国的主权权利。截至2002年2月,在参加《公约》的所有国家中,有57个国家在签署或批准《公约》时曾提出了保留或发表了解释性声明。中国对《公约》提出保留或发表解释性声明符合国际法规定。
如果中国行使这一权利,刘楠来认为,这将有利于中国参加《公约》的进程,也有利于增加《公约》的普遍性。“当然,对于《公约》的保留,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约》的完整性。”
刘楠来预计,中国在对于《公约》的保留问题上,将会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把保留的效果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政治体制改革路径或转向
“这将意味着中国将要承担和履行更多有关保护人权方面的义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非常乐见中国能够在短期内顺利批准国际人权B公约。
沈岿认为,通过人权保障水准的提高,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将会获得长足的进步。沈岿分析说,以前中国政治改革的推动,主要依靠执政党高层的政策推动,缺乏相应的稳定性。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内地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来逐步获得改变,中国政府在法制的框架内逐步解决一些原本被认为比较敏感的一些问题。在法制的框架内推动人权保障层级,必然会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并将使政治改革能够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这种步伐尽管看起来有些缓慢,但是走到今天再回过头来看,就可以发现,这种改革走一步算一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韩大元也持相近似的观点,他说,政治改革是外在的制度,政治权利是内在的动力,通过提升公民的政治权利,自然而然就会推动政治体制的变革。实际上最近几年,中国有关政治体制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止,不过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更多的是落实在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具体的立法上。
沈岿认为,依靠政治运动和权力博弈来推动政治改革,存在着很大的反复性和风险性,尽管现在存在着严重的贫富悬殊,但是如果真的发生社会动荡,导致经济的崩溃,不仅对富人而且对穷人都是一个巨大的伤害。所以大部分人还是需要一个稳健、平和的方式推进中国的各个方面的变革,包括政治层面的变革,只有这样的变革才会带来一个多方面共赢的局面。来源:《凤凰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