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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 凤凰网 > 凤凰周刊 > 2006年33期(总238期) > 鲜时事 > 正文
 最高院死刑复核收权 
 2007年01月10日 14:19字体:  
 

死刑复核权的上收经过长期准备,终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被修改后确定下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耗费超过10亿元资金、扩充数百名法官,打造全球最大的刑事法庭用以死刑复核。

11月6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据一位与会法官透露,会议的基调是打击犯罪以及加强人权的司法保护,但是主要议题是布置落实死刑复核收归最高院。

这位法官说,会议确定的规格很高,除公检法司最高机构以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席之外,其他相关部委也均派人出席旁听。

此前,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决定,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最终被落实。根据这一修改,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全国死刑犯或集中北京管理

“其实各高级法院,包括省级政府、省级政法委在内的相关机构并不希望将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 一位从河南省高级法院选拔到最高院的法官透露,“因为生杀予夺大权在有些地方官员看来是一项重要的统治权,丢了这个权力就等于自己的地方统治权受到削弱。”

这位法官还透露说,收权不仅削弱了地方的权力,而且还将大幅增加各级司法机构的司法成本。仅以河南为例,司法成本因死刑复核权调整预计将要增加4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中央不予支持,就意味着各省级财政部门将要为此埋单。

他还说,最高法院的司法成本增加得更为巨大,除了支付新增法官的工资之外,每年从各省提审刑事被告人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估计每年将达到2至3亿元。“为了添置办公场所,最高法院已经在崇文门东花市这个寸土寸金的北京市核心区域买下一栋5万平米左右的办公大楼,以单价每平方米13000元人民币计算,市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这名法官透露。

虽然此次收权耗资巨大,但这位法官转述知情人士的话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批示这笔款项时没有任何犹豫,很爽快地就批给了最高院。

在最高院研究如何划分死刑复核庭管辖区域时,有学者建议将全国分成几个区域,如西北、东北、华北等,最高法院根据这些区域设置若干个大区法庭,以便于就近复核周边省份的死刑案件,路途缩短就会减少司法成本。

但一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源称,这一设想遭到公安系统的质疑。公安系统的理由是,目前中国死刑犯集中管理尚无先例,一般都是用几个有期徒刑的罪犯看管一个死刑犯,防止他们自杀、逃跑或进行其他暴力活动,如果将死刑犯集中到一个地方,当地公安机关就会面临管理上的压力。

由于公安机关和地方的反对,最高法院最终取消了设置大区法庭的设想,将死刑犯的管理集中到北京。

500法官组成全球最大法庭

最高法院最初设想建立由700名法官组成的刑事法庭,来应对即将增加的大量死刑复核案件,后来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了500名的法官职位编制。在增招扩编之前,最高法院有两个刑事审判庭,总计大约60名法官。

一位正在参加有关死刑复核内容培训的最高院法官说,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已经选拔了三批法官,总计人数达到200多人,加上原有的60多名法官,法官数量接近300人。已经选拔上来的法官,最高法院承诺,通过一年的试用期之后就可以正式调入北京,并解决配偶和子女的户口、就学和就业问题。

前两批法官均从全国各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法官中甄选出来,第三批除了部分是从全国各地选拔出来的法官之外,还有一部分是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有多年执业经历的刑事辩护律师中选拔出来的。

剩余的200多人将不通过招考的方式,而是由地方各级法院选派,定期到最高法院交流,并承担部分死刑复核工作,这一部分的法官非最高院正式调入,不享受之前招考法官的各种待遇,户口也不迁入北京。

从今年7月开始,通过选拔的法官开始接受最高法院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既有宏观的理念与政策问题,如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死刑核准权统一行使决策的重大意义,党和国家的死刑刑事政策等;也有具体的审判实务问题,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案件的死刑适用标准,死刑案件一、二审开庭程序问题,刑事审判认证规则和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消息源透露,最高院将会把这500名法官组成5个刑事法庭。一旦组建完毕,将是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刑事法庭。

最高院将加强“死缓”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说,“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一名经过培训已经报到上任的死刑复核法官透露,新成立的刑事第三庭正在草拟死刑适用的内部掌握标准,着重规范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要在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范围之内尽可能严格适用死刑。

这名法官说,刑三庭制定的内部标准将会体现出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他引述肖扬院长的话说,“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 “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律师介入机制尚未确定

早在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还处于动议阶段的时候,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就到最高法院附近安营扎寨,并打出“死刑研究中心”的招牌。类似的律师事务所还有不少,律师们意识到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全国的死刑案件都要汇集到北京复核,一些罪犯的家属就会来京城争取减轻量刑,相应的案源就会大量增加,很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一改往日因为利润低而不愿代理死刑辩护的做法,欲把其发展成为一个特色项目。

最高院刑事法庭的一位法官透露,上收复核权后,死刑复核案件原则上最高法院要求开庭审理,如果检控方和刑事被告人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不提审刑事被告,进行书面审理。

这名法官称,在死刑复核阶段,允许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支持,但是最高院目前的意见是倾向让律师介入复核案件,也可能考虑让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具体细则仍在拟定之中。

但是也有一些刑事辩护律师持不同看法。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天勇认为,如果死刑复核阶段没有律师的介入,所谓的死刑复核很可能是走过场,难起到真正的作用。

死刑复核权收放历程

“这是20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说。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是一部宪法加一部刑法治理天下,刑法在1978年之前发挥着重要的国家治理功能,形成了重刑轻民的牢固司法传统。在建国初期,为了对付各种颠覆和破坏活动,死刑的适用非常普遍。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随后,中国启动了经济改革开放之后最为庞大的“严打”行动。1984年9月,公安部在通报中总结说,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比较,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数。

死刑复核权下放之后,各省级司法机构掌握了生杀予夺的权力,尤其二审是高级法院的死刑案件,复核权同样也在高院,死刑复核形同虚设,各地相继出现了不少冤假错案。

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可复生,随着佘祥林、李化伟、杜培武、聂树斌、腾兴善等死刑冤狱经由媒体的聚焦而一次次地进入公众视野,学界、司法机构和公众舆论对死刑制度,尤其死刑复核权的下放进行反思和检讨。

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逐步形成共识,中国社会已经不再是1983年那种社会治安混乱的年代,保障人权和打击罪犯需要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必要将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归最高法院,使“少杀慎杀”的立法原则得以贯彻。来源:《凤凰周刊》

 
作者: 记者 王子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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