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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稿费再思考
2007年12月12日 10:12新华网 】 【打印

说到这里我对“毛泽东的稿费属于个人合法所得”有些不那么确信了。因为,要讲法治的话,第一条原则就是人人权利平等。如果“文革”中稿费制度被完全废除,毛泽东收领稿费是全国唯一的例外,那么这个合法性是有问题的。

依上世纪50到70年代的标准,毛泽东的稿费之巨是超出人们想象的,当然,考虑到《毛泽东选集》、《毛主席语录》的发行量上亿,那也不足为奇了。但这种发行量靠的是政治动员和行政手段,如果收入全归个人,是否有将我们的伟大领袖置于以权谋私之嫌?

我不知道,担任高级职务的人物以文字施行职务行为―――作报告、批示,写电报指示或命令等等可否把稿费全部归己?我知道,《毛泽东选集》中有的文字出自他的秘书,我觉得不论从法理还是人情上说,如果职务行为的文字收益完全归私人,那么胡乔木、陈伯达、田家英等人也应该分得其中的一份。

“毛泽东稿费问题”告诉我们,涉及任何人的财产,都应当有清楚界定,公私分明。数额巨大倒不是问题,英国的布莱尔、美国的布什,他们的私人财产多也罢,少也罢,都没有关系,只要来源清白就行。

(徐友渔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文本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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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版本的《毛泽东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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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友渔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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