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料:邓小平亲自指导起草1982年宪法
2010年03月15日 18:22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王汉斌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在起草这部宪法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了5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并在全民中进行了4个月的讨论,才提交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邓小平同志亲自领

导了这次修宪工作。他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果断地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对新宪法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国家体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都及时、明确地提出了意见,对这部宪法的制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参加了这次修宪工作,深切感到修宪中遇到的许多难题,都是在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下正确地解决的。在我们纪念这位伟人诞辰一百周年之际,缅怀他在这方面的功绩,重温他的重要指示,仍然感受到极大的启发和教益。

小平同志提出全面修宪

在八二年宪法制定之前,我国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也受“文革”较大的影响,仍然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这显然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客观现实很不适应,而且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就不得不接连对七八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1979年重新修订地方组织法时,根据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等问题,彭真同志向中央写请示报告,提出三个方案:一是用立法形式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二是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三是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三个方案究竟采取哪个?请中央决定。小平同志很快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相应的这次人大只修改宪法这一条,其他不动。这个问题建议在人大会前议一下。”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同意后,按小平同志批示的原则修改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在1980年,针对一些人动不动就用“文革”的错误方法贴大字报,特别是北京西单墙一度大字报贴得很多,引起严重的思想混乱和社会动荡。小平同志提出,要取消七八年宪法关于“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他指出,“四大”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作为一个整体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修改宪法这一条,“在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安定方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了“四大”。这两次修改都是邓小平同志亲自作的决策,解决了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仍然认为,这样修改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全面修改宪法。

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小平同志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小平同志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八二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起草新宪法要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开始时由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同志主持修改宪法的起草工作,他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基本框架和意见,做了许多工作。但这期间乔木同志还负责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决议》通过后,乔木同志向小平同志提出身体不好,需要休养,顾不了修改宪法的工作,建议推迟修改宪法的时间。小平同志认为,宪法修改必须抓紧,不能推迟。因此,小平同志要彭真同志主持修改宪法的工作。当时彭真同志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这次修改宪法,在通常情况下,应以前一部宪法,即七八年宪法为基础。但是七八年宪法还没有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有不少“文革”遗留的内容,难以作为修改的基础。而且这部宪法比较粗,只有60条,许多宪法应该作出规定的没有作出规定。当时研究了五四年宪法,感到这部宪法虽然有的条文已经过时,但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比较适宜的。而且这部宪法有106条,是比较完善的。经过“文化大革命”,人们还是比较怀念五四年宪法。彭真同志考虑还是以五四年宪法为基础。他请示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赞成这个意见,并指出:从一九五四年到现在,原来的宪法已有近三十年了,新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这次制定的八二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年宪法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修改了七五年宪法和七八年宪法中不适宜的内容,是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时期需要的、能够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好宪法,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

开始研究修宪,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怎样写入宪法?当时研究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写入宪法条文;一个是写入序言。经过反复研究,觉得要写入条文有些难点,比如说,很难要求人人都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五四年宪法,都没有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条文,五四年宪法只在序言有两处叙述到党的领导。七五年宪法和七八年宪法则在条文中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领导的规定。当时有些人不赞成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条文。孙冶方同志还给宪法修改委员会写信,建议取消七八年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和国家指导思想的条文。《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讲:1981年12月,小平同志在同胡乔木同志谈修改宪法时强调,宪法序言里要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条文里不提。当时彭真同志经过反复考虑提出,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从叙述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事实来表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比较顺当。他指出,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了四件翻天覆地的大事:一是辛亥革命;二是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是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四是基本上建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在这四件大事中,除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外,其余三件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我们要从叙述本世纪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说明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反映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又是我国亿万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因此,要采取在序言中用叙述历史事实的方式来阐述四项基本原则。彭真同志还为此亲自执笔起草了宪法序言。

实践证明,把四项基本原则用宪法记载下来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经得起各种风险和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有人对宪法序言是不是有法律效力有争论。有一次有位领导同志问我:宪法序言有没有法律效力?我说,宪法序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宪法序言对四项基本原则使用的是叙述性的语言,不是规定性的语言,在适用时就有灵活的余地。

把公民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我国前三部宪法的结构是相同的,都是除序言外有四章。在总纲之后,依次为《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两章。这次修宪中,有人提出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当时大家研究,是先有公民的权利,然后根据公民的授权产生国家机构,还是先有国家机构来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联系到前三部宪法,都是把国家机构放在前面,觉得这是一个难以决断的问题,就请示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认为还是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摆在国家机构前面。这个决定很重要。小平同志考虑问题,是站得高、看得很深的。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是根据人民的授权建立的。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基础和来源。在宪法体例设计上,先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再规定国家机构,能较充分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与《总纲》有密切联系,紧接着写,在逻辑上也比较顺当。我们查了一些国家宪法,多数也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列在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之前。

宪法结构的这一变动,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保障公民享有宪法权利的高度重视。这次制定的八二年宪法,根据小平同志提出的要切实让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的要求,对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作出了广泛、充分的规定,同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对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要不要搞两院制

修宪中有人提出,政协为上院,人大为下院。还有位领导同志提出,我们是不是可以参照苏联设联盟院和民族院的做法,按地区产生的代表组成一院,按行业界别产生的代表组成另一院。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还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一位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到政协去作了关于两院制的报告。新华社有位记者对此很有意见,写了一个书面材料向我反映,我报告了彭真同志,彭真同志批给乔木同志,乔木同志批评了这件事。对这个问题,起草五四年宪法时就专门研究过,那时党中央就决定不搞两院制。这次重新提出来后,彭真同志认为还是按五四年宪法的规定办比较合适,请示了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认为,还是不要搞两院制,如果两家意见不一致,协调起来非常麻烦,运作很困难。他还说,我们还是搞一院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样国家机构的运作就比较顺当。叶剑英同志对修改宪法提的意见不多,这次他特地讲了,一定不要搞两院制,不要把政协搞成上院。

小平同志还明确指出了政协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不同性质。1980年9月27日,他在为全国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准备的一个文件中批示:“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

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同年11月12日,又在乌兰夫、刘澜涛同志的信上批示:“原来讲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而言,对政府实施监督权,有其固定含义,政协不应拥有这种权限,以不写为好。”这就阐明了人大监督与政协监督的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后者不具有这种约束力。并且还明确指出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这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我们的国家制度有重要意义。修宪中政协的一些同志强烈要求把政协的“民主监督”写入宪法。根据小平同志上述批示的精神,也没有写。胡乔木同志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会上所作的说明中说,“民主监督”这个话是完全正确的,可是写到宪法里就变成了一个法律性的问题了,政协同人大、政协同国务院的关系就复杂化了。国务院要接受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这是国家的基本结构,是宪法上规定的。如果宪法上同时规定政协也实行“民主监督”,那么这个“民主监督”的对象当然首先是国务院了。这样国务院的工作要发生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人大的决定就不具有法律上最高权力机关决定的意义了,还要在政协就同样问题再作决定,结果国家就变成两个最高权力机关了。乔木同志这个解释,从人大监督与政协监督具有不同性质方面阐明了不能把政协搞成权力机构,不能搞两院制。

这次修宪中,根据小平同志提出的“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经过认真研究,作了一系列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主要是,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了它的组织。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法律都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同时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实际上是规定常委会委员要尽量实行专职制;增设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等。这些规定,都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改革,对健全国家体制,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和建设,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还是要设国家主席

我国五四年宪法规定设国家主席,但由于“文革”中林彪事件后批判设国家主席是林彪的反党纲领,七五年宪法和七八年宪法都没有规定设国家主席。这次修宪征求意见时,许多人提出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意见。当时研究,我们这么大的国家,不设国家主席,没有国家元首,国家机制运作起来有些不顺当的地方,例如以委员长名义邀请外国元首来访,人家就觉得不很对等。因为在外国人看来,委员长是议长,不是国家元首。我国多年来都设有国家主席,人民群众感到这是很自然的,是不可缺少的。联系到刘少奇同志的遭遇,大家更是对五四年宪法规定设国家主席比较怀念。但是,批判林彪设国家主席的反党纲领后,这又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彭真同志倾向于恢复设国家主席,请示了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说:“还是要恢复国家主席。我们是个大国,这样对国家有利。”同时他又提出,国家主席的职权要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事,不做具体决定,不要干涉政府的行政事务。当时有位领导同志不赞成设国家主席,说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那就没有合适的人可以担任,只好不设了。小平同志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

根据小平同志意见,八二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与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帅武装力量等。国家主席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没有自行决定的事,如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等,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的。当时也考虑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如果有问题,要不要采取一些国家的做法,国家主席可以把决定退回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议?有些人联系“文化大革命”发生的种种问题,认为有这样的规定比较稳妥,有缓冲的余地。经过反复研究,最后根据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也不做这样的规定。

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七八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帅武装力量,对军队和国家的关系没有规定,军队与国家的关系不明确。这次修宪要不要规定国家主席统帅武装力量?当时研究了好多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对英国的、美国的、法国的、德国的、日本的,都作了研究。英王是虚设的,不兼军队统帅。美国总统就是总司令。开始起草宪法时,比较多的意见还是要按五四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统帅武装力量,按这个方案起草了宪法草案(讨论稿)。当时党中央考虑,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要由两人分别担任。小平同志提出,宪法要专门规定设军委主席,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都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根据小平同志意见,在宪法的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一节,专门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并起草了条文的草稿,经彭真同志修改后报小平同志审核。小平同志把稿子放在办公桌上整整考虑了两天,到了第三天,他把有关同志找去了,有彭真同志和杨尚昆同志。小平同志亲自主持讨论和起草了这一节,就写了两条,一条是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另一条是规定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或任命,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从法律上明确了军队是国家的军队,对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作出了规定。这对军队工作是很重要的,中央军委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职权,对军队的工作有很大的好处。有人担心设国家军委可能会影响党对军队的领导,为此党中央专门发了一个通知明确指出,中央军事委员会既是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也是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会影响党对军队的领导。当时还有人提出,宪法应当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武装力量”。有人觉得这么写也有疑难之处。请示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说,宪法序言中已写了党的领导,就包括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可以不必再写了。

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

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其他一些讲话中,一再强调要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他说,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的形成,同封建主义的影响有一定的关系,同我们党一直没有妥善的退休、解职办法也有关系。这是一个失策。他指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各项制度,对各级各类干部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他强调“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这是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朝气蓬勃的一个大问题”。大家认为小平同志这个意见非常重要,是总结国际国内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结论,应该在宪法中反映出来。经过研究,宪法专门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对健全国家领导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持国家的活力和稳定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保留最高人民检察院

修改宪法后期,有位领导同志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我们研究,觉得我国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多年,突然取消,时间又很仓促,来不及充分征求意见,可能会引起一些问题。因为当时分工由我负责起草国家机构一章,我就和张友渔同志写了个意见,提出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是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这么多年的实践表明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和不可行的地方。同时检察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和渎职行为,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比较超脱,更有利于处理这类案件,还是不要改变为好。我们向彭真同志写了书面意见,彭真同志审阅修改后,报小平同志审核。小平同志说: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

设立行政监察机关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政务院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1954年改为监察部,反右斗争后取消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彭真同志主持法制委员会工作时,一直主张国务院设立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以保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政令和决定。他说,在我们国家,党有党纪,违反党纪的由中纪委管;违法犯罪的,由法院等司法机关管。而违反国务院的决定、违反政令的,却没有主管部门,只能由党内管,这不合适。民主人士钱昌照还专门写信建议设立监察部。我按照彭真同志的指示,前后写了三次请示报告,建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但由于意见不一致,中央没有作出决定。修宪中,彭真同志再次提出要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写入宪法,还起草了条文,但由于有的领导同志不同意,八二年宪法没有写入。但在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的职权里写了“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这就为以后国务院设立监察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6年,党中央再次强调加强反腐败斗争。小平同志讲,腐败一部分是党内的腐败,有些是政府官员的腐败,有的还是党外的,现在处理腐败总是都由中纪委管,会使人误以为腐败都是党风腐败。国务院还是要设监察机关,专管政纪问题。小平同志还说,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

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当时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启立同志要我再次写请示报告,经党中央批准后,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同志找我商量设立监察机关的问题。我说彭真同志的意见是最好设国家监察委员会,权力大一点,可以管各部委的部长、主任,实在不行也可以设监察部。陈俊生同志说,还是先设监察部比较好办。这样,就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设立监察部的决定。

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好

修改宪法中,对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新中国成立前有一段时间,我们党曾经提出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1949年准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起草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同志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制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经过党中央反复酝酿研究,并同党外人士协商,决定不搞多民族联邦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年宪法中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次修宪中,小平同志一再强调,还是我们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好,比联邦制好。1981年8月,小平同志在新疆视察时,同自治区负责人谈话时又指出: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彭真同志也指出:我们国家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搞联邦制,不搞加盟共和国,不搞民族自决。因此,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当时有人认为后一句话可能会在少数民族中引起某些疑虑,可以不写。经过研究,这句话还是要写的。这样规定,不是无的放矢,可有可无,而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从多年来达赖鼓吹所谓“西藏独立”,新疆某些民族分裂分子鼓吹所谓“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就更加清楚地看到,宪法的这一规定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主权的完整,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

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应当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在自治机关中占主要成分。有人还提出毛主席说过自治地方党委的组成也要民族化,用来说明自治机关要由自治民族占主要成分。彭真同志请提出这个意见的同志起草出宪法条文来。他们没写出来。当时,小平同志说,自治地方的干部还是要讲共产主义化。我觉得小平同志的意见非常重要。在民族自治地方,除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外,还有别的民族,而且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往往并不占多数。同时,使用干部还要看德才条件,还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果主要看民族成分,而忽视其他因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并不一定有利。当然,在自治机关人员的组成方面也应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因此,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大常委会中应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自主管理本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加速各少数民族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发生剧变时,小平同志一再讲,还是我们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比较好。

为“一国两制”提供宪法依据

为了解决台湾与大陆统一和香港、澳门回归祖国问题,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作为解决港澳台问题的总方针。修宪中,胡乔木同志提出宪法要对这个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他起草了条文,在宪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并相应在第六十二条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中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当时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刚刚开始,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还没有开始,所以彭真同志在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只能提台湾,没有提香港、澳门,但是又说了“这是我们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立场”。这就明显地把香港、澳门包括在内了。在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有些香港人士有顾虑,认为在香港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不符合宪法,要求相应地修改宪法,明文规定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初期开会时,香港记者向姬鹏飞同志提出要修改宪法的问题,姬鹏飞同志让我回答,我答复记者说,宪法第三十一条就是专门为香港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即实行“一国两制”而作的特别规定,因而不需要再修改宪法。其后为了进一步解除香港某些人的疑虑,1990年全国人大在审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还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明确规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按照香港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现在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实践表明,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对于维护香港、澳门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看到,小平同志从1980年起用很大精力抓了两件大事:一件是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过去,面向未来;另一件是起草新宪法,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用宪法规定下来。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基本建设工程”。小平同志对这两件事抓得很紧,有强烈的紧迫感。他对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先后作了13次谈话,对起草新宪法也多次同有关同志谈话,审阅关于修改宪法问题的报告和宪法修改草稿,参加政治局会议讨论,及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决策。在面临“文革”后的严重混乱局面和新时期遇到的种种复杂的新问题的情况下,小平同志殚精竭虑、高瞻远瞩地抓紧解决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在我国进入历史转折的新时期的实践中,小平同志以非凡的理论勇气和政治气魄,实事求是地总结历史经验,敏锐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逐步形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成功地开辟了在改革开放中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道路,并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轨道,具有极为重大深远的历史意义。小平同志虽然与世长辞了,但他为八二年宪法的制定所作出的卓越贡献,同他在长期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其他方面所建树的伟大功绩一样,人们将永远铭记。小平同志的光辉思想将长期照耀着我国人民前进的道路。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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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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